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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曝光6批次问题食品 进口酱油氨基酸态氮未达标签明示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沐夕
中共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核心提示: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近期,总局组织抽检调味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乳制品和速冻食品等6类食品387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1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不合格样品中调味品、食用农产品各占3批次。
   食品伙伴网讯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近期,总局组织抽检调味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乳制品和速冻食品等6类食品387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1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不合格样品中调味品、食用农产品各占3批次。
 
  信息显示,不合格调味品中,有2批次酱油检出氨基酸态氮未达产品标签明示值,1批次调味料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
 
  其中,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丸岛酱油株式会社生产上海富田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丸岛牌减盐酱油(酿造酱油,原产国:日本)和丸岛牌酿造酱油(蘸生鱼片系列,原产国:日本)分别检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0.96g/100mL、1.16g/100mL,均未达产品标签明示值。
 
  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酱油的质量越好,鲜味越浓。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的是酱油产品的风味。《酿造酱油》(GB/T 18186-2000)中规定,特级高盐稀态发酵酱油的氨基酸态氮含量不低0.8g/100mL,酿造酱油应在标签上标明氨基酸态氮含量,且氨基酸态氮含量不得低于标签明示值。
 
  氨基酸态氮含量不达标原因包括:可能是企业违规标注明示值;也有可能是产品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要求,未达到要求发酵的时间,或产品配方缺陷的问题;还可能是酿造酱油产品本身等级较低,企业为增加销量违规标注高等级等(酿造酱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还有可能存在个别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故意掺假的情况。
 
  另外一款不合格调味品为天猫圣伦特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无锡圣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加香鲜味王(固态调味料),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1.68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6g/kg)高出1.8倍。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其他固体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检出限量为0.6g/kg。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
 
  除调味品外,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则检出农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规定。上海市宝山区红权肉类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安徽华卫集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鲜皖江黄鸡,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检出值为658μ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00μg/kg)高出2.29倍。西安市雁塔区彭秋波生鲜鸡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山西省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鸡胗检出氯霉素。
 
  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禽肉中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不得超过200μg/kg。另外,该公告还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此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经营者:李小军)销售的来自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经营者:孙明生)的芹菜,检出克百威0.924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mg/kg)高出45.2倍。
 
  克百威是一种具有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叶菜类蔬菜(如芹菜等)中克百威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2mg/kg。克百威对鱼类、鸟类及野生动物有害,对在施药区觅食的鸟类可能致命,这可能会对其他鹰类及肉食鸟类造成危险。并且该农药不易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上海、湖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吉林、江苏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上海、湖南、陕西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相关报道: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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