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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食品】系列: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现状解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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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现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16年11月4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将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宣布失效。之后国家并没有发布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办法宣布失效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再需要备案,据了解,办法失效之后北京、福建、新疆、河南、重庆、河北、黑龙江、宁夏八省市相继发布或修订了本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文件。食品伙伴网以这些地方发布的最新的标准备案文件为例,带你了解最新进展。
一、企业标准备案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食品伙伴网查看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发现对于企业标准备案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各地略有不同,以北京、福建、河南为例。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受理等工作。
福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具体工作。
总体来说,企业标准备案的主管部门基本是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也有像福建、河南等省的卫生行政部门将部分权力下放,将一部分类别的企业标准备案委托其他部门来进行。
二、关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食品伙伴网此前带大家了解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有关内容,文章结尾提到可能后续将其扩大到食品行业,经查询发现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中提到自我声明公开的目前只有黑龙江省有明确规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卫食品规发〔2018〕21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及备案行为。
三、关于委托加工的企业标准适用问题
经食品伙伴网查询,委托加工的企业标准适用问题在一些省份的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里并没有提及,有明确要求的举例如下:
北京: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办理备案,并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
河北: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福建、重庆、宁夏均规定: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除此之外,福建、宁夏还规定:委托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不执行委托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四、关于企业备案前文本的公示公开
1、公示网站:
北京市: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
河北省: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
其余各省均规定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2、公示时长:
北京:10个工作日。
新疆、河南:不少于20天。
福建、重庆、河北: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黑龙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宁夏: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关于备案标准有效期
北京、新疆、河北、宁夏规定企业标准的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重庆企业标准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河南规定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黑龙江规定与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存在冲突的,自冲突之日起,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明确规定备案有效期的情况比较少。
六、其他特别规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北京市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专门规定,且该规定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规定:保健食品备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保健食品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上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鼓励对企业标准不具备独立起草能力的企业,直接应用并严格执行相应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黑龙江省还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标准备案号仅为该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的凭证,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七、总结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查阅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对企业标准备案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的总结,供大家参考。后续其他省份是否也会发布或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及是否会有更多的省份发布文件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采用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
食品伙伴网标法研究团队 整理汇总,转载请注明来自食品伙伴网。
监制:小花
编辑:圈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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