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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恶!加罂粟粉提鲜 眉山一卤肉店老板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眉山公安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眉山一卤肉店老板蹇某因用罂粟粉加工卤肉,被东坡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
   【我为群众办实事】太可恶!加罂粟粉提鲜 眉山一卤肉店老板被判刑
 
  卤豆皮,卤鸭脖,卤鸡腿,总是能吸引吃货们,不过吃的时候要小心无良商家哦。这不,卤水中竟添加了罂粟粉。
 
  近日,眉山一卤肉店老板蹇某因用罂粟粉加工卤肉,被东坡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
 
  今年5月,眉山市公安局高新(甘眉)公安分局和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在对一卤肉店食品进行抽检中,从取样的食品中检测出了罂粟碱成分,并在其店内搜出还未用完的罂粟粉,民警随即将店主蹇某传唤到案。
 
  对此,该卤肉店老板蹇某供认不讳。据她称,她和丈夫开卤肉店多年,奈何生意一般,为了提味增香以招揽更多客人,从今年2月起,蹇某开始将购得的罂粟粉分批次加入卤制食品的卤水中,卤制出来的食品用于其经营的卤菜店里售卖,共获利数万元。据蹇某交代,自己也知道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属于非法行为,但奈何抵不住赚钱的诱惑,就想着铤而走险拼上一把,不料这么快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我的天呐!
 
  这个老板竟在卤水里
 
  加了长达三个月的罂粟壳
 
  简直天理难容!
 
  来看看法院到底怎么判
 
  蹇某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办后,近日,东坡区人民法院对蹇某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蹇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被告人蹇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蹇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数万元予以追缴,并将扣押的卤制品、粉状物质予以没收。
 
  “许多人认为在肉品中添加罂粟可以使肉质更加鲜美,但这一说法并无科学依据。”分局刑大案侦民警毛磊向记者介绍,罂粟作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长期食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造成瘾癖,引发慢性中毒。“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严厉打击危害食药环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力推动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分局副局长朱刚表示。
 
  为了加强对危害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分局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强化线索摸排、开展破案攻坚,“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重拳出击,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今年1-11月,共立案5起、破案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起诉3人,涉案金额数十万元。

  警方提醒
 
  罂粟属于国家管制麻醉药品,长期使用容易成瘾,有毒有害,国家对此早已明令禁止。多数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的商家都认为能增香增鲜,提升味觉,让人吃了还想吃,从而提高自己的销量。可实际上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真的不像商家想象的那么美好,还会触犯《刑法》。
 
  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十八条、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或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民以食为天,小编在这里也想提醒广大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否则烹调出来的不仅仅是害人的毒药,也是自己一生难以咽下的苦果,所谓“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
 
  供稿:高新分局

 
 
关键词: 罂粟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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