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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4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15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35批次、不合格16批次。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151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35批次、不合格1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标、生物毒素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港市场蔬菜区张一楠摊位销售的韭菜,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衢州市柯城朱静餐饮店购进的牛蛙(鲜活),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周庄科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建德市杨村桥镇凤仙副食品店销售的延安槐树花蜜,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东港消费品综合市场水产品区 李正亚摊位销售的黑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嘉善食尚副食品店在饿了么(网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
 
  (一)嘉善县宁兴超市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澳天食品厂生产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台州市世纪联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麦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卷(咸蛋黄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杭州江南食品市场信义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风味饮品,酵母、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杭州江南食品市场锦林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千户桥食品厂生产的步步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滕州市洪绪洪欣食品经营部在淘宝(网店)销售的茶瓦纳抹茶饮料粉(固体饮料),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台州市路桥区罗庆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成都王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面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东阳市卓华榨糖厂生产的细红糖,不溶于水杂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台州市路桥区罗庆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德阳市多亮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超爽臭干子(调味面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东阳市画水永锋红糖厂生产的红糖,不溶于水杂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食品添加剂超标
 
  乐清市柳市林光存早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生物毒素超标
 
  杭州临安好剥土特产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康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剥松子,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康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嘉兴、衢州、舟山、台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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