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25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需于9月26日前在线提交。涉及通用标准1项、污染物标准2项、食品产品标准2项、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5项、食品添加剂标准16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2项、生产经营卫生规范标准2项。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掺杂掺假检验方法“揭榜挂帅”榜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5年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揭榜挂帅”榜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研制单位。
此次“揭榜挂帅”聚焦食品掺杂掺假物质三大检验技术难题:一是肉及肉制品中掺杂其他动物源性物质的鉴别及定量测定,比如羊肉中掺杂鸭肉的鉴别及定量测定方法。二是食用植物油中掺杂其他油脂的鉴别及定量测定,比如花生油中掺杂大豆油的定量测定方法。三是食用植物油中转基因成分的定量测定,比如大豆油中转基因大豆油成分的定量测定方法。
食品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是食品安全领域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广大消费者高度关注。以上三种精准定量检测的技术难度大,同类食品化学成分的相似性极高,食品加工或精炼后生物遗传信息难以提取并检验。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制定检验方法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检验检测事业发展,探索创新“揭榜挂帅”方式,引导全社会优势资源积极参与检验方法研制,努力解决食品掺杂掺假检验技术难题,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要求、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助力优化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43条,此次修订新增了8个条款,删除了4个条款,并对13个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落实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对投诉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内容、指定鉴定检测机构、委托调解、调解期限等做了修改完善;规范投诉举报行为,新增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规定。
优化投诉举报管辖规定。新增规定电商平台未公示平台内经营者真实经营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投诉移交平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删除具体的举报管辖权和管辖权争议解决,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更好衔接。
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能。新增投诉的回访问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的告知方式、重复举报的处理方式、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内容等,提高人民群众消费维权获得感和基层处理投诉举报的可操作性,推动消费环境源头治理。
明确生活消费需要的判断情形。从消费和投诉的行为特征等方面,新增规定生活消费需要的判断情形,并授权省级和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细化,以回归消费者投诉和行政调解制度本源,更好保障消费者维权资源。
统一各类渠道处理流程。新增规定通过12345热线、信访等渠道转来的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统一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标准等要求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办法》内容,尽快出台实施,进一步构建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
4、《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落实直播电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
《规定》分总则、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开展自营业务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准入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或备案凭证等材料;对个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审查其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
三是明确了平台责任。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建立档案、培训人员、信息保存公示等方面的责任。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协议规则,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建立食品安全合规管理体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四是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身份核验机制、选品机制、人员培训机制、信息公示机制、召回机制等,加强经营食品全链条安全管理,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管理义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要求直播营销人员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食品,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手段。规定了直播电商食品经营活动的管辖适用、协同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方面内容。《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直播经营的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处理,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通报。
六是细化了消费者保护内容。包括开通消费者一键举报投诉通道、责任主体连带赔偿、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等内容。
七是强调了相应法律责任。《规定》细化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具体情形,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新设处罚条款,一一明确了处罚依据,增加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5、2026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8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就2026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广大消费者可在9月10日前,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网址:https://www.samr.gov.cn)查看详细内容,提出对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消费场景等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开门办抽检,组织各地举办“你点我检服务惠民生”活动,邀请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参与抽样和检验全过程,广泛征集消费者、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意见建议,精准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抽检护航作用。
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平台企业、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3条,从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机制运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多维度强化平台企业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在强化管理责任方面,要求平台企业督促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按照统一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平台和入网食品销售企业应配备有相应能力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在完善管理机制运行方面,规定平台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平台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7、《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为加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总部、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4条,重点明确了各级管理事权、风险防控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是确定各级管理事权。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是突出总部管理责任。细化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要求,要求总部加强从业人员、采购、配送等环节管理,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健全风险隐患防控机制。
三是强化全链条风险防控。要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实施覆盖总部、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门店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8、市场监管总局就拟废止《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安排,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7日。
关于拟废止《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的说明如下: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依据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制定,适用于食品(含月饼)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的计量监督检验以及包装成本与商品销售价格比率的检查。该规范于2010年3月2日发布,同年4月1日施行,对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的计量监督管理起到促进和规范作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解释,并开展后续实施效果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修订实施,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据此,强制性国家标准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于2021年8月10日修订发布,2023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推动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规范化,实现资源节约。目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均委托质检机构或计量技术机构,依据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通过资质认定后取得过度包装检验资质,开展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检验工作。
在计量监管领域,现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6日修订发布,同年6月1日施行,该办法着重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管管理,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条款。相应的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未进行修订完善。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分析,认为该规范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建议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废止。
9、农业农村部就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硝苯菌酯、盐酸吗啉胍、杀螺胺乙醇胺盐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
10、《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形成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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