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口某早餐店因使用未经检疫的走私冷冻肉被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口中院依法支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口市监局)打击不法食品经营者,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漆某某长期在海口市非法销售未经检疫的走私冷冻肉。2020年7-8月,海口市龙华区某早餐店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漆某采购走私冷冻牛腩制作早餐售卖,货值共计10380元。2021年6月,海口市监局经充分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早餐店作出警告及按照货值金额19.5倍罚款202410元的处罚决定。某早餐店不服,将市监局诉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琼山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早餐店的诉讼请求。某早餐店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官提醒海口市广大食品经营者,一定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深刻认识未经检疫检验肉类的危害,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肉类及肉制品,确保所经营食品安全可靠,切莫为了贪图便宜因小失大,甚至酿成大祸,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