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佛冈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清远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陈某在未持有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出租屋内制作鸭类等卤制品,并经营店面销售。2019年3月,为增加销售额,陈某从网购平台购买亚硝酸盐2包2000克,每次制作卤制品时进行添加使得食物颜色鲜艳,之后进行销售长达7个月至案发前。
2019年10月,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陈某的店面进行抽检。经检验,抽检的卤制品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为107mg/kg,不符合国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行业专家研究认为,涉案的卤制品属于在餐饮环节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长期食用将构成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且在餐饮环节使用容易因误用导致急性中毒。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