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公诉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李某甲、李某乙合伙在巴中市巴州区经营火锅店,被告人米某某担任厨师。为节约成本,给火锅增香,罗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商议决定在火锅锅底中添加“老油”,并授意米某某将顾客吃剩下的火锅锅底回收后进行过滤、沉淀、熬制加工形成“老油”,后将“老油”掺入火锅锅底中供消费者食用。2021年7月1日至9月25日,该火锅店销售掺有“老油”的红锅锅底1376锅、鸳鸯锅锅底361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532元。
另查明,2021年9月26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火锅店执法检查过程中,扣押过滤火锅油167. 75kg(含桶及桶盖重)。案发后,罗某、李某甲、李某乙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经营火锅店期间,授意被告人米某某利用火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提炼地沟油并掺入火锅锅底中供消费者食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判决四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恪守行业底线,诚信经营,以人为本,自觉承担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责任和义务。若无视法律法规,枉顾消费者的健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终将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使食品领域的生产经营者警钟长鸣,引以为戒,恪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底线,规范行为,坚守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