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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说法】虚假宣传“有机茶”,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5  来源:鼓楼法院微信号  作者:尚贞华
核心提示:3月14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地区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基本情况及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微信群团购、食品、汽车、医美等诸多方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入选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3月14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地区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基本情况及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涉及微信群团购、食品、汽车、医美等诸多方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入选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假冒有机茶 让谁“有机可乘”
 
  2021年4月,孙某在某岩茶公司某网上平台网店购买了“大石山岩白茶”及“山岩红茶”各两盒,金额为6800元。上述两款产品在网店宝贝详情中存在如下文字描述“是否为有机食品:是”。某岩茶公司于2020年12月取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该证书载明,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孙某遂认为某岩茶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对其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
 
  被告退还货款6800元并赔付20400元,合计27200元;同时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仅同意在原告退还货物后退还所有货款。
 
  法院认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岩茶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销售的产品系有机食品,而违反规定在其商品信息中载明商品系有机食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6800元并支付赔偿金20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6800元并支付赔偿金20400元;
 
  2 原告向被告退回所购买的“大石山岩白茶”及“山岩红茶”各两盒。
 
  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绿色消费理念普及,消费力量升级的推动下,人们的健康安全意识日益增强,为保障消费者舌尖安全的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到公众喜爱。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势必要增加成本投入,由此造成有机产品价格较高,但消费者无法切实了解到有机产品生产的实际过程,只能凭借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查询。为此,有机产品作为安全等级最高的食品,国家颁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保障有机产品的可追溯性。
 
  本案中,某岩茶公司在某网上平台网店销售案涉产品时,描述该产品为有机食品,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可认定构成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尚贞华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许多商家为了推销产品,进行虚假的产品宣传,其实质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信息时代新的表现形式。同时,虚假宣传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销售者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基于虚假的宣传信息发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销售者的该种行为属于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时,应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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