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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一面馆在食物里加了一味“料”,结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5  来源:宜宾中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宜宾中院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自愿承担交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宜宾人的一天,从一碗热腾腾的面条开始。都说“吃过宜宾面 天下再无面”。燃面、牛肉面、姜鸭面、辣鸡面…种类繁多、风味十足,然而,却有商家为了面里的牛肉颜色鲜亮,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
 
  近日,宜宾中院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自愿承担交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苏某在食品中违法添加亚硝酸钠被判刑
 
  被告人苏某在宜宾市南溪区某面馆内自制、销售卤牛肉。2018年1月18日,宜宾市南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苏某出售的卤牛肉进行抽检,后经宜宾市南溪区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抽检的卤牛肉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为8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27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侵害公共利益 苏某又被检方公益诉讼
 
  刑案落判,并不意味着对苏某违法行为民事追责的终结。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苏某在腌制牛肉的制作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亚硝酸钠的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及可能造成身体健康安全隐患或重大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审理结果
 
  被告苏某违法添加亚硝酸钠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组织双方调解时,对苏某的行为进行告诫,苏某亦认识到自身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将该调解协议于2022年2月25日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尚未收到任何异议。被告苏某已及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073.75元,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垫付的评估费8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刑罚和赔礼道歉不是本案的最终目的,希望借此警醒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能够遵从重质量、讲诚信的职业操守,坚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共同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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