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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试行)》和《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津粮规〔2022〕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试行)》、《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粮食安全,规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和销售交易行为,依据《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试行)》和《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经市粮食和物资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本市粮食安全,规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行为,依据《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市场”)承担本市地方政府储备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天津市场组织的,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五条 天津市场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活动,具体交易形式通过《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明确。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六条 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采用会员制。交易前拟参加交易的企业通过交易平台注册成为会员。

第七条 地方政府储备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根据所需交易数量预交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付和金融保函两种形式。

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买方须提供《交易委托书》《入库安排》和交易底价(提供交易底价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明所买粮食的产地、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入库期限、交货地点、日入库能力、成品粮油包装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天津市场于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交易规则(试行)》《交易公告》和《入库安排》,《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不少于3个自然日。

第十条买方不允许以卖方身份直接或间接参加本企业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交易。政府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卖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采购成交价格为买方指定承储库汽车车板价(不含包装)。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储备采购品种、数量、质量指标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三条交易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买方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四条《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粮油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时即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于2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天津市场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未成交企业预交的保证金,交易会结束后按程序退回。

第四章交割和结算

第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入库期限、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合同有关要求执行,实行先货后款。买方根据入库能力合理安排入库工作。

第十八条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承储库,入库数量以承储库地磅记录为准,成品粮入库计量也可以交易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交货期限内完成入库后,且验收无误的,买卖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并办理货款结算。

第二十条买方在货物入库验收中发现重金属超标,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商务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方可书面申请天津市场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署商务调解书,交易合同继续履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地方政府储备无法正常入库的,天津市场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1.采取终止交易合同的,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2.采取延长入库期的,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入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地方政府储备仍未入库的,交易合同自动终止,终止后未履约部分的地方政府储备须由天津市场重新组织竞价采购,对终止履约的交易合同须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交易合同履约完成后,天津市场按程序退还卖方预交的保证金。

第五章违约、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买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对已入库地方政府储备检验合格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应货款拨付至卖方账户的;

3.设置障碍导致卖方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入库的;

4.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的。

买方出现违约行为,天津市场根据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天津市场。对出现该条款第4项行为的,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卖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3.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交货的;

4.违反地方政府储备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卖方出现违约行为,天津市场根据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卖方交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天津市场。对出现该条款第4项行为的,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天津市场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入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失信信息纳入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2027年3月10日失效。

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本市粮食安全,规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行为,依据《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市场”)承担本市地方政府储备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天津市场组织的,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五条 天津市场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活动,具体交易形式通过《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明确。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采用会员制。交易前拟参加交易的企业通过交易平台注册成为会员。

第七条 地方政府储备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根据所需交易数量预交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付和金融保函两种形式。

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卖方须提供《交易委托书》《交易货源表》和交易底价(提供交易底价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明卖方承储库名称(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日出库能力等内容。

第九条 天津市场于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交易公告》和《交易货源表》,《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不少于3个自然日。

第十条 卖方不允许以买方身份直接或间接参加本企业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交易。政府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买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销售成交价格为卖方指定承储库汽车车板价(不含包装)。如需包装提货,由买方承担包装、灌包、检斤、缝口和口绳等费用。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储备销售品种、数量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质量指标应在《交易货源表》中标明。

第十三条 交易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四条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粮油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时即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于2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天津市场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未成交企业预交的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按程序退回。

第四章交割和结算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出库期限、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合同有关要求执行,实行先款后货。卖方根据出库能力合理安排出库工作。

第十八条 交货地点为卖方指定承储库,出库数量以承储库地磅记录为准,结算数量以卖方实际出库数量为准,成品粮出库计量也可以交易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交货期限内完成出库后,且验收无误的,买卖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并办理货款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商务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方可书面申请天津市场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署商务调解书,交易合同继续履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地方政府储备无法正常出库的,天津市场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后,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1.采取终止交易合同的,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2.采取延长出库期的,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地方政府储备仍未运出的,交易合同自动终止,终止后未履约部分的地方政府储备须由天津市场重新组织竞价销售,对终止履约的交易合同须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合同履约完成后,天津市场按程序退还买方预交的保证金。

第五章 违约、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买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交易合同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卖方账户,对其中未交纳交易合同货款的部分;

3.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地方政府储备《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买方出现违约行为,天津市场根据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天津市场。对出现该条款第3项行为的,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卖方违约:

1.拒签交易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5.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6.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地方政府储备《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卖方出现违约行为,天津市场根据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卖方交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天津市场。对出现该条款第6项行为的,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场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失信信息纳入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2027年3月10日失效。

 
关键词: 粮食 销售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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