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强化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制定了《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28日
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感染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当前我国重点防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之一。为加强畜间布病防控,降低流行率和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积极防御、系统治理,有效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提高抗病能力,切实做好布病源头防控工作,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二)基本原则
——源头防控,突出重点。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重点抓好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和肉羊的布病防控,统筹抓好肉牛、猪、鹿、骆驼和犬等其他易感动物的布病防控,切实降低流行率,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一地一策,根据各地布病流行形势,以县为基本单位连片推进布病防控,免疫区以实施持续免疫为主,非免疫区以实施持续监测剔除为主,有效落实各项基础性、综合性防控措施。
——技术创新,强化支撑。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畜间布病快速鉴别诊断技术和防控模式创新应用,加强基层防控能力建设,统筹利用国家兽医实验室、疫控机构、科研教学单位、龙头企业等技术力量,不断提高布病防控技术支撑水平。
——健全机制,持续推进。坚持夯实基础,不断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注重布病防控与各项支持政策相衔接,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政策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6年,全国畜间布病总体流行率有效降低,牛羊群体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4%以下,群体阳性率控制在7%以下。
免疫指标:布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开展,免疫地区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免疫建档率100%,免疫奶牛场备案率100%,免疫评价工作开展率100%。
净化指标:布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内蒙古20%以上,辽宁、四川、陕西、甘肃、新疆50%以上,其他省份80%以上的牛羊种畜场(站)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各省份30%以上的规模奶牛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平均每省份每年建成3个以上(含3个)省级或国家级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
宣传培训指标: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相关重点职业人群的布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 以上,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布病防治知识普及覆盖面达95% 以上。
能力建设指标:90%以上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开展布病血清学确诊检测能力;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点省份省级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年度采样监测覆盖100%的牛羊调出大县和牛羊养殖大县(各省份自行确定养殖大县名单)。
二、重点任务
(一)监测排查。各地按照监测计划要求加强布病日常监测,根据流行程度确定监测数量和频次,扩大覆盖面,及早发现并剔除阳性个体。建立日常排查制度,对调入牛羊、引起人感染布病和高流产率畜群以及其他可疑情况,及时开展排查、隔离、采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对阳性场群,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全群跟踪监测,确保覆盖区域内所有存在阳性个体和造成人感染情况的场群。
(二)强制免疫。制定完善本省份布病强制免疫计划,扎实做好牛羊场群免疫工作,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提升群体抵抗力,切实打牢布病防控基础。指导地方和养殖场户按照《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加强重点区域和场户免疫情况监督抽检。支持和引导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布病免疫等防疫工作。
(三)消毒灭源。定期集中组织开展牛羊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关键场所和环节“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有效消灭传染源。指导牛羊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物流隔离和消毒措施,及时对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四)净化无疫。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牛羊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每年建成评估一批高水平的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优先支持国家级牛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休闲观光牧场等开展布病净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连片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全面提升养殖环节布病防控能力和区域布病综合防控水平。
(五)检疫监督。建立防疫检疫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监测排查、强制免疫等情况与检疫申报有效衔接。利用“牧运通”等信息化载体和手段,深入推行智慧检疫,实现检疫监督全链条信息闭环管理。规范检疫出证,强化检疫监管,监督养殖主体和贩运人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落地报告制度,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途经地、目的地全程可追溯。有序推进牛羊集中或定点屠宰,强化检疫检验,建立牛羊及其产品进出台账,记录来源和流向,确保可追溯。
(六)调运监管。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动物防疫指定通道作用,加强活畜跨区域调运监管,防止畜间布病跨区域传播。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要求,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跨省调运活畜时,禁止布病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区域(免疫区)向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调运。切实理顺地方行业监管和农业综合执法关系,推进行刑衔接,加大对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疫情处置。严格按照《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置疫情,对发病和监测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对同群动物进行隔离监测,对病畜圈舍环境、集中放牧区域、被污染的场地等进行规范消毒,对扑杀动物、流产物、被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阳性率较高的场群,应及时剔除阳性动物、开展免疫或整群淘汰。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探索开展阳性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八)宣传培训。会同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布病防治政策和措施宣传,科普布病防治知识。对消费群体,倡导养成健康消费习惯,不食用未加热成熟的牛羊肉,不饮用未消毒杀菌的生奶。对从事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重点人群开展专门宣传,不断强化防范意识,指导做好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对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熟练掌握布病疫苗接种和防护用品使用要领,确保操作规范,防护到位。
(九)效果评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布病防控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定期开展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本地区布病疫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风险因素,对免疫状况、调运情况、流行动态和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对疫情进行预警。对布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控效果较差的地区,及时予以通报、督促抓好整改,对防控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指导。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畜间布病防控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农业农村部将结合春秋防检查,定期调度和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结果与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经费分配挂钩。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将畜间布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重点保障强制免疫、监测净化、消毒灭源、宣传培训、评估指导等工作需要。将布病防控与畜牧业发展支持政策结合,在统筹安排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开展布病防控相关工作,对通过评估的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场进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积极探索开展奶牛布病保险,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的有效补充。
专栏 重点支持政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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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接种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予以补助等。
2.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布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羊、肉牛、奶牛等动物及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3.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在畜禽养殖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
4.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为加强边境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在外来病传入高风险区的内陆边境县建设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承担边境地区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重点防范外来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巡查监视和信息直报任务。
5.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建设: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查证验物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6.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建设: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布病免疫、监测、诊断等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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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重点支持政策项目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接种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予以补助等。
2.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布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羊、肉牛、奶牛等动物及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3.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在畜禽养殖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
4.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为加强边境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能力,在外来病传入高风险区的内陆边境县建设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承担边境地区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重点防范外来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巡查监视和信息直报任务。
5.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建设: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查证验物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6.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建设:在牧区县和半牧区县建设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有效解决牧区防疫工作中由于放牧大动物数量多导致的家畜不易保定、免疫监测工作难开展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强度,确保布病免疫、监测、诊断等防控工作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质量和效果。
附件:
农牧发〔202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