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2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2?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经营的佳佳营养蛋(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21年11月26日,在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佳佳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21-11-22),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检验结果为58.07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路街道体育馆路396号的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于2021年11月21日下单,欲从供货商昌吉市佳佳养殖厂购进15盒鸡蛋,由于昌吉市佳佳养殖厂当日未产出鸡蛋,遂从新疆天康优品食品有限公司调入15盒鸡蛋提供给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经营的佳佳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21-11-22)共计15盒,总计12kg,购进价格为10.5元/盒,销售价格为11.99元/盒,截至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虽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据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天市监处罚〔2022〕013号),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索取了供应商昌吉市佳佳养殖厂的资质、索证索票和新疆天康优品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鸡蛋的委托检测合格证明,但未索取供应商昌吉市佳佳养殖厂对该批次鸡蛋的相关检测合格证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未从供应商昌吉市佳佳养殖厂索取该批次鸡蛋的检测合格证明,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该店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信息,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能够提供供应商信息和进货台账,但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时,未从供应商处索取产品检测合格证明。该店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5日对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幸福店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将该批次佳佳营养蛋(鸡蛋)不合格情况通报天山区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