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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2  来源:眉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眉山市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涉及4个食品案例。
      眉山市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案 例 一 丹棱县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丹棱县公安局对全县成人用品店开展专项检查,在丹棱县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内,发现正在销售标识有食品批号但其产品说明上含有治疗前列腺、适用阳痿早泄等字样的万艾可西地那非片、虫草生精胶囊、鹿茸血等口服药剂(丸)174盒。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并抽检,经专业机构检验,上述物品均含西地那非,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接到案件后果断行动,立即控制当事人,调查产品源头,顺藤摸瓜查处市级供货商、省级仓储点,查获的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已达上百万,抓捕产业链条人员十余人,目前正在对省外涉案物品的制售窝点开展跟踪调查。
 
  案 例 三 眉山市东坡区某串串香店生产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8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东坡区某串串香店存在使用回收油的情况,立即联合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店后厨发现正在熬制回收油,且有168袋(90大袋和78小袋)已加工制作完毕、且包装好的标识为“某串串香”的火锅底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回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 例 四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12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5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营养成分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2份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了16件(20袋/件)“鸡精调味料”,已销售16件,分别销售往东莞和广州,有生产台账、入库单、发货单和出厂检验报告。该产品的成本为90元/件,售价为110元/件,货值金额1760元,违法所得32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12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八 眉山某粮油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下旬,在我市开展的粮油专项检查中,发现眉山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到洪雅、丹棱粮油储备库的菜籽油,其外包装纸箱和产品标签上标识有“传统压榨”字样,而实际该菜籽油加工工艺为“浸出”。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6批次上述浸出菜籽油,使用了15416张标签,4950个外包装纸箱,涉案广告费用2.35万元;经抽样送检,所检项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食品标签、食品外包装纸箱上标识与食品不符的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对上述浸出菜籽油存在的问题立即改正并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9.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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