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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长三角共同发布一批重点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20  来源:浙里好市监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一体化进程,加强食品生产重点领域治理成效,近日,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在金华市磐安县召开。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一体化进程,加强食品生产重点领域治理成效,近日,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在金华市磐安县召开。
 
  会上,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就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食品生产安全协同监管,助力实现长三角食品产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进行了会商研讨,形成《加强长三角食品生产安全协同监管会议纪要》,商定将推动形成区域内协同监管合力、强化区域内联合检查结果运用、推动区域内监督检查资源共享。三省一市共同发布一批今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中查办的典型案例。
 
  制售假劣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上海市
 
  案例一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查处一起肉制品标签配料表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8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马陆镇的某肉类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批次为2025年5月8日的“4761生煎猪肉肠(长)”产品标签与实物不符。现场核查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显示,实际生产中添加了玉米淀粉、大豆分离蛋白等辅料,但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未予以标注,存在明显遗漏。经立案查明,该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员未有效履行职责,在标签打印后未进行核对复查,同时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导致标签标识与实际投料不一致,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同时,针对其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问题,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给予警告。
 
  案例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强化监督检查,查处一起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包案。
 
  2025年5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查阅当事人产品投料记录时发现,为改善上述产品着色效果,当事人改变配方在乳酪蔓越莓欧包的面团中投入了含有赤藓红的复配着色剂粉红。其中赤藓红的使用范围超出了《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24》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查处一起红糖馒头中超范围使用糖精钠案。
 
  2025年4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显示,当事人自制的红糖馒头中出现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线上渠道购进3包无任何标签的白色粉末状物品,并于制作红糖馒头时掺入上述粉末。经鉴定,三包白色粉末均含有糖精钠。至案发,当事人共制作44批次共计4400只非法添加糖精钠的红糖馒头,并对外销售4360个。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较大,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处理,并追查上游源头。
 
  江苏省
 
  案例一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强化行刑衔接,查处一起非法添加制售烤鸭案。
 
  2025年7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淮阴公安分局对辖区内肉制品摊贩开展检查,在当事人加工经营场所内查获罂粟果、罂粟梗等违禁物品。当事人承认在腌制生鸭过程中添加罂粟梗。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已腌制生鸭91只、熟鸭8.5只及鸭头2只,对卤水、料包、熟鸭、生鸭等10批次样品抽样送检。7月9日,检测报告显示卤水及料包中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等违禁成分。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淮阴公安分局处理。
 
  案例二
 
  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用植物油案。
 
  盐城市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食品小作坊生产并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的花生油涉嫌掺杂掺假。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台账记录不完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脂肪酸组成项目中的豆蔻酸、棕榈酸、棕榈油酸、油酸、花生一烯酸不符合《花生油》(GB/T 1534-2017)要求”。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同时比对网络平台销售数据,当事人最终承认其在花生油生产中掺入大豆油并销售的违法事实。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61万元,没收相关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279.36元,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自登记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三
 
  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小作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扬州市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肉制品食品小作坊货架上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现场调查,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添加剂后主要用于猪肉制品的加工制作,该食品添加剂自购进后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余量,直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却仍被使用。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
 
  案例一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某小吃店制作销售假冒牛肉卷案。
 
  2025年6月30日,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位于滨江区的杭州市滨江区某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抽检,依法提取经营者的相关电子数据及电子文件。经查,2025年5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该店经营者万某在现场制作并通过某网络平台网店销售神仙肥牛单人套餐和谷饲肥牛卷,其使用原料为含鸭肉、牛脂肪等的火锅肉卷涮肉片冒充牛肉卷销售给消费者,两种商品合计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且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货值金额已超过五万元,涉嫌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目前该案已被滨江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
 
  案例二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使用非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生产植物油案。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辖区某食用油生产企业车间内,查获一批外包装上标示有“珍珠岩助滤剂”、“产品标准:GB31634-2014”等字样的产品。经查,该珍珠岩的生产厂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助滤剂属非食品工业用助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非食品加工助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查获的珍珠岩助滤剂,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
 
  案例三
 
  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无证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米粉案。
 
  2025年5月,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米线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查封经营场所,并对场所中的米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米粉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检验结果为0.0741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2023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开设米线加工厂,并使用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生产米粉,货值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安徽省
 
  案例一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6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关于“枞阳县某小吃店销售的牛肉串非牛肉制作”的投诉线索,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1袋未拆封的“李某某的特色牛肉味串(鸭肉串)”。经查,当事人将主要成分为鸭胸肉的该产品在外卖平台以“牛肉串”名义销售,售价0.6元/串,至案发时已售完1袋,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9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2025年7月15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掺杂掺假食品、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及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6月1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滁州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灌装车间当日分装的特级初榨橄榄油,标注的分装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2025年6月23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于6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该公司生产的100ml装黑芝麻香油,产品标签强调“零添加”却未说明具体零添加成分及含量;经检验,两批次黑芝麻油“亚麻酸”含量均超参考值。进一步调查证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赵某承认涉事两批次黑芝麻油实为同一生产批次,共生产750斤,其中650斤掺有100斤菜籽油,分两批次灌装,涉嫌生产掺杂掺假食品。来安县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并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如下合并处罚:没收128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特级初榨橄榄油,没收违法所得11956元,罚款75000元。罚没合计86956元。
 
  案例三
 
  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一查到底、强化行刑衔接,查处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添加西药案。
 
  结合多起涉及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压片糖果的举报线索,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营业执照尚在存续。执法人员在其注册地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及相关产品。经询问房东,当事人已于2024年12月份搬离。经查,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某睿、马某高、李某等。2024年,该团伙为掩饰身份,使用无关人员刘某远身份成立食品生产企业,故意生产非法添加“噻嗪”类物质的压片糖果,并在微信微商中宣称产品具有排湿、排水(利尿)功效,已查实货值金额5.4万余元。2025年7月11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网购找到的该公司生产的3个批次4种产品送检,均检出“布噻嗪”成分。该公司生产非法添加布噻嗪西药成分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2025年8月11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检察院已对涉事3人进行正式批捕。相关网络店铺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均依法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来源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经营处、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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