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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为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持续严打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中向好,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持续严打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我部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菜篮子”产品中的重点品种、重点参数、重点对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探索监督抽查双向评价工作机制,提高问题发现率,强化执法办案,切实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效性。
 
  二、工作重点
 
  聚焦“三年行动”治理的重点品种及其主要产区,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对象。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
 
  养殖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除以上11个重点品种外,各地“三年行动”中增加的重点品种、我部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要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其中,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抽样量要占总抽样量的10%。
 
  (二)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兽药。
 
  (三)重点对象:优先选择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原则上每个县(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主体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
 
  三、工作步骤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任务承担单位,主动提供生产主体重点监管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确保提供名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抽样对象和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一)抽样时间和频次。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沟通,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监督抽查工作评价。抽样检测任务完成后,各任务承担单位和配合抽样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相互开展工作评价。各任务承担单位填写《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附件3),作为抽样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年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参考依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填写《任务承担单位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附件4),作为确定下年度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参考依据。
 
  (四)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每完成一批抽检任务,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于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通报抽样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相关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完成执法查处后,及时填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我部将适时分批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对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进行跟踪核查。
 
  (二)严格程序,遵规守纪。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有关要求,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开展抽检工作,现场指导抽样,对检测结果负责,未按照《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抽查的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监督抽查任务。
 
  (三)强化协作,确保实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相应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等相关处室联系沟通。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人:郭艳青
 
  电  话:010-59192694
 
  传  真:010-59192315
 
  邮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传  真:010-59192784
 
  邮  箱:zfszfjd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投入品管理处
 
  联系人:成  昕
 
  电  话:010-59198558
 
  传  真:010-59198560
 
  邮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人:邱  静
 
  电  话:010-82106551
 
  传  真:010-82106517
 
  邮  箱:zbzx@caas.cn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平台网址:http://qsst.moa.gov.cn/
 
  联系人:张梦婷
 
  电  话:010-59198588
 
  手  机:13400393278
 
  附件: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3.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
 
  4.任务承担单位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
 
  5.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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