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目标
紧紧围绕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目标,全面深入排查、依法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报废机动车拆解、使用燃气的(对外经营)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以“打非治违”为载体推动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成品油流通、报废机动车拆解、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等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主要打击治理以下涉及成品油(气)流通、报废机动车拆解、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等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一)成品油流通领域
1.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从事成品油(气)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非法违法“小化工”,流动加油车及自用油对外销售的成品油“黑窝点”。重点对未获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通过流动油罐加油车、违规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油品违法对外销售等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对重点路段、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厂矿企业、仓储、批发单位等场所的全面排查。(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成品油(气)流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的;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打击以“清洁能源”等名义,销售给点(压)燃式发动机的普通汽(柴)油机车辆,与车用汽(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属于同一用途的产品,逃避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的行为。(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成品油(气)流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走私成品油(气)、不带票等“双非”油(气)品的拦截,加大对油(气)罐车的检查力度。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车辆的运输油品、出库单、到货地点及发票单据等。(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对从事成品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等违法行为,打击将油罐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的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成品油(气)销售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未按要求安装成品油(气)流量信息监管系统。对篡改加油站税控数据、破坏采集设备、构建虚假数据库等行为严格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并将其纳入税收诚信黑名单,与加油(气)站年度审查挂钩,对拒不整改的取消成品油经营许可。(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气)机计量控制主板和计量芯片等作弊行为,加油(气)机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计量检定证书过期,加油(气)机计量封铅被人为破坏。(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未建立真实的加油(气)站“进销存”经营台账,进销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进货来源不明的,存在无票、变票、非成品油品名的采购价格进货渠道等。(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经营单位未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留存时长低于90天,液位仪不能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装静电释放装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仪表等预报警设备的。(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报废机动车拆解领域
1.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出租、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伪造、变造、买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行为;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拼装车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违法违规行为;驾驶报废机动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行为;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的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领域
1.未按要求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未按规范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未配备干粉灭火器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未落实日常燃气设备安全检查,落实餐饮企业或个体户主体责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餐饮对外经营场所未经燃气公司允许且没有专业施工资质擅自更改燃气管道的;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等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燃气销售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内打击商务重点领域非法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成立本辖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宣传发动,加强商务重点领域打非治违重点区域及周边线索排查整治。
(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加油站(点)反恐防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商务、应急等部门对各加油站(点)购买散装汽油实名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查处各类涉成品油的犯罪行为,并配合查处非法存储、销售成品油黑窝点,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及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会同有关部门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违规运输危化品类危险驾驶犯罪,加强对进入我省的运油车上路检查。加强对报废机动车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和成品油流通企业监督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流通;科学编制加油站布点规划,推动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的督促检查;核查成品油批发企业(油库)购销台账及油品去向,防止油品从正规成品油批发企业流出非法经营;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油品来源、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无相关材料的按要求责令整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查处油品的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对外经营场所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工作。
(四)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等违法行为,配合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将油罐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的行为。加强对由国道、省道进入我省运油车检查。做好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报废机动车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成品油存储、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依法开展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销售标号和标识不相符的成品油以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成品油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清除无证无照经营黑加油站(点);依法查处成品油销售商标侵权和价格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废弃油品处置环节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对涉及成品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查处储油(气)场所未依法安装或未能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加强对报废机动车违规行为的查处。
(八)税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检查;依法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九)海关部门:负责依法对油料走私行为及走私油料相关设备进行查处。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台燃气报警装置安装指引技术规范,指导相关供气单位和企业开展宣传、安装、检测以及维护工作,定期通报和督查检查进展情况。
(十一)其他单位:中石化贵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等成品油经营企业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库(站)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信息、线索;配合处理收缴、罚没油料。省成品油流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成品油行业经营自律公约,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贵州燃气集团、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百江燃气等有关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开展企业自查自纠,负责履行燃气用户安全告知和安全使用常识宣贯,配合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对新增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要求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才能予以供气。
四、时间步骤
按照《工作方案》部署,本次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4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按照《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对商务重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本地区商务重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或工作清单,组织、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 ?
(二)全面检查、集中打击阶段(5—11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县级确保对每个企业排查全覆盖;对每个在建建设项目排查全覆盖;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由村(居)、乡(镇)、县(市、区)三级党政负责人“双签字”确认全覆盖。市(州)级对监管行业领域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不低于10%。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进行集中打击,要严惩一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建章立制,从严加强安全管理。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升阶段(12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商务重点领域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准影响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弱项,采取强有力措施补短板,健全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以上三个阶段自查、督查、整改、打击、建章立制压茬推进,不绝对分割。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要在本级政府“打非治违”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按时推进、全面完成。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切实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强化专业技术保障,运用“专家+执法”的工作模式,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面参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精准运用用水用电监测、远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排查,对排查、筛查、甑别出来的不放心重点单位派专人驻守、盯死看牢,压缩非法违法行为空间。
(三)做好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打非治违”宣传教育组统筹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商务重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行为,营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良好社会氛围。
六、组织机构
省商务厅牵头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厅业务处室全体人员和其他责任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处级领导为成员的省商务重点领域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见附件)。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各市(州)、各县(市、区)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明确本辖区牵头单位,各省直单位明确牵头处室,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工作调度及信息报送,并将市(州)牵头单位与省直部门牵头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于2022年 4月20日前反馈省商务厅。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4月起,每月25日前将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统计表加盖公章通过政务网快传报省商务厅运行处陈杰。联系人:陈杰;电话:88592930。
附件:1.贵州省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专班成员名单.docx
2.贵州省商务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计表.docx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