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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四川新津市场监管局开出3300余万元罚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1  来源:新津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新津市场监管局针对一起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案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牛油441.92吨,罚款33144000元的处罚。
  购买商品需留心,看清商品生产期,切莫超过保质期……选购商品顺口溜,大家应该记得很熟了,但是如果生产日期是随意捏造的,那大家舌尖上的安全又该如何保障?别紧张,别紧张,遇到这样的违法行为,我们新津市场监管部门绝不手软,坚决让这样的企业“偷鸡不成蚀把米”。
 
  近日,新津市场监管局针对一起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案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牛油441.92吨,罚款33144000元的处罚,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消费环境。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某冷链物流园仓库,5名工人正在将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牛油纸质外包装进行拆封,重新贴上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标签。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租用该冷链物流园仓库,用于储存牛油。涉案牛油共计441.92吨自入库之日起至案发之日止一直储存于该仓库,尚未出库。
 
  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牛油进行了现场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现场作业视频资料、照片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等;对现场正在作业工人、当事人、仓库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涉案牛油进行了抽样检验。
 
  处理结果
 
  我局认定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相关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查处。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查封牛油441.92吨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33144000元!
 
  案件反思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为了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心存侥幸,随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有的推后标注生产日期,出现“早产”食品;有的涂改、遮挡、覆盖、抹擦、撕毁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这些违法行为其实质目的是变相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通过该案的查办,有效制止了当事人违法行为,打击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不法行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 生产日期 监管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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