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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沪市监食生〔2022〕1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23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全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要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全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全部31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除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3类特殊食品外,其他28类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全面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

二、实施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

三、实施主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者据食品生产场所所在地址,向相关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告知承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决定。

申请人申请的食品中涉及特殊膳食食品类别中婴幼儿辅助食品或调味品类别中食盐的,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其中婴幼儿辅助食品或食盐的许可申请材料,相关辖区市场监管局核查除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外的许可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许可申请材料核查结果后,依法当场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决定。

对告知承诺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辖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或者原有优化服务审批方式。

四、实施依据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号)中的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开展告知承诺改革,适用范围调整为除特殊食品外的其他28类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分别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五、强化监管

相关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1〕385号)要求,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告知承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依法组织开展后续处置或事中事后监管。

各单位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告知承诺改革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及时报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许天乐

联系电话:64220000转2205分机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首次申请)

2.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变更申请)

3.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延续申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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