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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9-18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动态确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生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类别、行业规模、食(使)用人群等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约谈、风险监测、举报投诉等监督管理记录,对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量化分值越高,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一)低风险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档;

(二)较低风险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

(三)中等风险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

(四)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

第十条 同时生产多类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确定该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类别对应的档次。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建静态风险因素指标体系,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形成《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动态风险因素按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情况量化打分。

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中一般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1分,重点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5分。每次监督检查的量化打分覆盖上次监督检查的量化打分。

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每批次量化打分10分,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增加量化打分至20分。在后续核查处置中发现被抽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为假冒或者非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不合格的,应当撤销打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每次量化打分5分。

生产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实行累计加分,最高40分。

第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十二条基础上,增加风险监测、举报投诉等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项目与分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生产企业风险分值。

根据生产企业风险分值确定风险等级,风险分值之和为30(含)分以下的,为A级;风险分值之和为30(不含)—45(含)分的,为B级;风险分值之和为45(不含)—60(含)分的,为C级;风险分值之和为60(不含)分以上的,为D级。

第十六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企业,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的基础上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2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连续3年发生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调高后所处等级的最低分。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的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但不得低于静态风险因素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所对应的风险等级:

(一)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调低后所处等级的最高分。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生产企业年度风险等级以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等级确定年度。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企业上一等级确定年的年度风险等级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等级确定年度内,生产企业出现风险分值、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内调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及时加强对风险等级提高的生产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企业的许可档案,确定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应当依据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记录进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确定《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2)中各项量化分值,评定风险等级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定新获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初步确定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获得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并确定新获证生产企业首次风险等级。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风险分级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实时生成,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双随机”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2年至少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1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1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2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分配检查资源。

第二十七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等级确定年度内生产企业风险信息的采集,并将采集到的风险信息录入风险分级信息化系统,由系统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生成《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2)。评定的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情况报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作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对风险等级提高的生产企业,及时、合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强化风险预警,并视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结果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对企业食品安全水平高低的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过程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 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点击查看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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