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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共建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实施方案》和《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 〔2022〕 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8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核心提示: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协同办〔2022〕7号)和《关于印发<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重点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协同办〔2022〕10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了《共建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实施方案》和《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符合基地遴选条件的相关单位积极申报,我们将会同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协同办〔2022〕7号)和《关于印发<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重点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协同办〔2022〕10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了《共建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实施方案》和《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符合基地遴选条件的相关单位积极申报,我们将会同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6月2日

(联系人:雷杰;联系电话:13521475319)

(此件主动公开)

共建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扎实推进环京周边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等重点任务,增强首都市场蔬菜等农产品供给能力,提高应急状况下的供应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京津冀三地比较优势,进一步创新产销合作机制,强化精准对接,携手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增强首都市场蔬菜保供能力,提升首都城市运行管理和应急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充分发挥京津冀各自在区位、资源、市场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整合优势资源,促进共同发展。

——市场导向,稳产保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首都市场需求确定种植生产计划;充分保障首都市场供应,平常时期确保数量充足、品种丰富、价格平稳,应急阶段确保积极响应、全力以赴。

——梯度布局,保质保安。统筹考虑北京市场需求、区位、交通等因素,强化梯度布局。强化当地政府和经营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检测,确保供京产品质量高、可追溯。

——企业主体,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等参与基地建设和仓储物流,通过联营共管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提高生产能力和产销协作水平。

二、建设目标

以保障首都市场蔬菜“日常供得稳、应急有保障”为目标,到2025年,在环京周边支持建设300亩以上蔬菜生产基地210个,合计总面积6万亩左右。通过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和应急调配机制,切实提高首都市场蔬菜日常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支持范围

1.重点区域:以河北省蔬菜生产大县和津菜进京核心区域为主,兼顾张承等重点区域。

2.基本条件:相对集中连片且菜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亩(设施蔬菜比例较高的,可适当放宽)。生产经营相对成熟,产品以供应北京市场为主,原则上不支持新建设基地。

3.支持方向:项目资金属于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奖补入选基地此前在基地建设方面的投入。

4.支持标准:纳入支持范围的基地,根据入选时间不同,支持标准有所调整。按照当年新入选的基地20万元/个,入选后第2年通过综合评估后给予15万元/个的支持,入选后第3年及以上的基地通过综合评估后给予10万元/个的支持,最后1年新入选基地3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持续奖补。

5.支持方式:本项目采取“五年规划、四年支持、逐年增加”“先建后补、持续奖补”的方式支持。2022年支持新入选基地70个,综合评估合格的,连续支持4年;2023年支持新入选基地60个,综合评估合格的,连续支持3年;2024年支持新入选基地50个,综合评估合格的,连续支持2年;2025年支持新入选基地30个。到2025年累计支持基地210个,总面积超过6万亩。

6.时间安排:每年1至3月组织申报遴选,8至10月开展综合评估,10月底前一次性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评估合格的基地。2022至2025年连续支持4年。

四、组织实施

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共同制定出台《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建立健全基地申报遴选、日常监管、应急调配、退出惩戒、资金管理等机制;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开展好各项具体工作。

1.申报遴选机制。

采取企业申报,津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材料审查与实地考核,按照《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申报遴选指南》要求进行公开遴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参与并共同确保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总体要求:生产有规模、技术有水平、品质有保证、企业有信誉,具体遴选指标包括建设主体、基地规模、产地环境、设施设备、组织管理、生产供应计划、质量安全、服务保障、企业信誉等。

遴选坚持“五个优先”“四个不支持”。“五个优先”:北京市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型批发市场投资建设的优先;参加过上一轮北京外埠蔬菜基地建设的优先;近5年有重大活动农产品服务保障经历并完成任务较好的优先;获得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优先;省级以上著名商标,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认证的优先。“四个不支持”:近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出现过不合格的不支持;存在违规建设“大棚房”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不支持;不符合土地用途规划的不支持;近5年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不支持。

2.日常监管机制。

总体要求:“产得出、用得上、质量安全有保障”。

一是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企业签订四方协议和企业履责承诺书,明确蔬菜主要供应北京市场。

二是纳入支持范围的基地,通过京津冀农产品产销信息管理系统,每周上报蔬菜种植品种、定植面积、预计产量、蔬菜品质等生产数据,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渠道、蔬菜流向等流通数据。加大与商务部门的信息对接力度,每季度交换共享生产和流通数据信息。

三是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入选基地(企业)抽检力度,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不定期到蔬菜生产基地开展现场抽查核验,通报抽检结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3.应急调配机制。

建立应急状况下京津冀三地协调沟通机制。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向北京市商务局通报环京基地蔬菜品种、预计产量等生产数据;负责与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沟通,协调进京蔬菜的货源组织。

津冀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四方协议要求,负责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蔬菜产地采收和物流运输组织;负责协调配合本地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所辖区域做好物资的通行保障工作。

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地90%以上货源销往北京市场,并监督经营主体严格遵守北京对蔬菜价格的管控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负责京内通行协调保障,确保产品及时送达。

北京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北京市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重点供应企业做好进京蔬菜的销售工作。

4.退出惩戒机制。

对不履行四方协议、不遵守承诺书要求,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应急条件下不服从调配、哄抬物价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责成其退出本项目支持范围(因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除外)。一是追回当年所支持的财政资金;二是限制所在企业蔬菜进京销售;三是取消其享受当地蔬菜支持政策的资格;四是向金融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5.资金管理机制。

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全面了解入选基地前期资金投入的使用情况,查验基地是否有符合申报遴选指南要求的场地环境和设施设备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工作,会同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开展经常性会商,共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强化资金保障。支持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流通、销售、管理等环节的建设。

3.丰富合作平台。共同引导组织农业部门、涉农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科研攻关、技术推广、信息交流、产销合作等多层次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4.优化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农业协同发展政策环境,共同营造环京周边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致富和保障首都农产品安全稳定供给的共赢局面。

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共建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管理,持续稳定提高北京市场蔬菜供给保障能力和应急状况下的供应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是指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津冀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基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协议、向北京市场供应蔬菜产品,尤其是应急状况下提供蔬菜供应保障的外埠蔬菜生产基地。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遴选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基地主要位于天津市、河北省等环京周边省(市),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组建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做好基地管理,推动基地建设。

第五条  基地实行日常监管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基地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的督查指导。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于当年8-10月组织开展基地建设验收工作,对基地当年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参与,确保验收和综合评价工作公平公正。

第六条  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遵守本管理办法及协议书、承诺书要求,做好北京市场蔬菜供应。

第七条  基地建设期为2022—2025年,本管理办法适用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建立环京基地建设工作机制,制定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方案;

(二)参与、监督基地遴选、日常监管、应急保供、综合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与本市商务、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津冀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对接沟通,应急状态下,协调进京蔬菜的货源组织,配合做好质量监管、流通、销售等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核准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规范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开展摸底调研和分析测算,全面了解全市蔬菜供应情况、采购方式等,为精准对接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奠定基础。

(二)发布应急预警,负责应急状况下组织北京市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重点供应企业做好进京蔬菜的销售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安排保障补贴资金;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检查验收、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津冀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负责做好基地遴选和综合评价、资金管理、应急调配等工作。

(一)负责组织材料审查与实地考核,按照《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申报遴选指南》《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综合评分表》等做好基地遴选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二)了解入选基地前期资金投入的使用情况,查验基地是否有符合保供要求的设施设备等;

(三)负责指导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入选基地抽检力度;

(四)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及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等的对接沟通,做好应急状况下蔬菜产地采收和物流运输组织,按要求统一组织基地90%以上货源销往北京市场,且严格遵守北京对蔬菜价格的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基地的职责。

(一)负责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质量安全把控、产销数据上报等,确保为北京市民提供绿色、安全的蔬菜;

(二)及时按要求提供详实的遴选材料,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津冀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环京基地建设四方协议,签订环京基地建设履责承诺书,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积极做好日常和应急条件下的蔬菜产品供应保障;

(三)应急状况下服务调配管理,将基地90%以上货源及时销往北京市场,并根据指导价合理定价,确保供京蔬菜量足价稳;

(四)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五)配合检测部门的产品抽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实时上报生产销售等信息,积极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遴选机制

第十三条  基地遴选工作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开展,于每年1至3月进行。

第十四条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材料审查与实地考核,按照《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申报遴选指南》要求进行公开遴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参与,确保遴选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依据《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遴选评分表》,组织专家对基地生产销售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同时参考近三年生产销售数据,最终得出遴选结果。

第十六条  基地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津冀农业农村部门、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四方协议、履责承诺书,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扶持对象: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遴选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流通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1.种植基地申请表;

2.基地资质、体系认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基地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4.基地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基地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关键环节的生产操作规程等)及基地投入品使用记录、病虫害防控情况等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照片;

5.近三年内由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蔬菜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6.环京蔬菜基地建设履责承诺书。

(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开展公开遴选,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程参与。

(三)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得出遴选结果。

(四)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签订四方协议和履责承诺书。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基地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不定期到基地开展现场调研,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加强抽检力度,确保基地蔬菜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开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不定期到基地抽查核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基地要树立大小、规格相统一的标示标牌,标明基地名称、目的、规模、地块分布图、建设主体等,开展宣传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地农药进出库及使用、生产记录、产品安全质量检测报告等完整、规范,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资料齐全,分类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建立蔬菜生产供应计划,明确可供京蔬菜的主要品种、生产规模及其定植时间、供应时段、供应量,并于入选后一周内在京津冀农产品销售系统中填报,期间如有变动12小时内调整填报。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通过京津冀农产品产销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报蔬菜种植品种、定植面积、预计产量、蔬菜品质等生产数据,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渠道、蔬菜流向等流通数据。

第二十五条  基地要开展生态化防控,采用综合措施防控病虫害,在应用防虫网、诱杀虫板、性诱剂、高温闷棚等防治技术的基础上,科学安全使用高效低毒农药,严格控制农药用量和采收安全间隔期,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及来源不明、成分含量标注不清的农药品种,推行病虫害专业化、体系化统防统治。

第二十六条  基地要制定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加强上市前质量管控,规范检测记录,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基地产品的监督检测,要求上市农产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基地要严格按照协议书、承诺书要求,日常保证所生产的蔬菜主要供应北京市场。

第六章  应急保供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应急状况下京津冀三地协调沟通机制,迅速响应由各相关部门发出的应急预警。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向北京市商务局通报环京基地蔬菜品种、预计产量等生产数据;负责与津冀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沟通,协调进京蔬菜的货源组织。

津冀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四方协议要求,负责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蔬菜产地采收和物流运输组织;负责协调配合本地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所辖区域做好物资的通行保障工作。

基地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地90%以上货源销往北京市场,并监督经营主体严格遵守北京对蔬菜价格的管控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负责京内通行协调保障,确保蔬菜及时送达。

北京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北京市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重点供应企业做好进京蔬菜的销售工作。

第三十条  在应急保供时期,基地要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保证基地将90%以上货源供应北京市场。

第三十一条  在应急保供时期,基地运送蔬菜前往北京市场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应急保供有关要求,遵守北京市对蔬菜价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不服从调运管理、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七章  综合评估

第三十二条  每年8至10月对基地当年蔬菜供京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依据《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综合评分表》,组织专家到现场对基地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同时参考当年数据报送情况,最终得出综合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综合评估合格的基地一次性拨付当年补贴资金。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基地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签订的协议期满自动解除协议。

第三十六条  基地在协议期内,如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基地蔬菜暂时停供,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整改合格后再次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立即解除协议并追回当年补贴资金。

第三十七条  基地在协议期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应急状态下不服从调配、哄抬物价的,立即解除协议并追回当年补贴资金。

第九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地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协议书、承诺书进行建设管理,向北京市场供应质量合格、数量合规的蔬菜,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额度补助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奖补入选基地此前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流通、销售、管理等方面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奖补标准。纳入支持范围的基地,根据入选时间不同,支持标准有所调整。按照当年入选的基地20万元/个,第2年通过综合评估后给予15万元/个的支持,第3年及以上的基地通过综合评估后给予10万元/个的支持,最后1年新入选基地3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持续奖补。

第四十条  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作实施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筹划、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基地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地加强保供能力的后续建设方面,做到账目清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基地资格仅限于向北京供应蔬菜产品,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不予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申报遴选指南.docx

   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遴选评分表.docx

   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综合评分表.docx

   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四方协议.docx

   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履责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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