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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7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57批次,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37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57批次,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37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文体路连锁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文体路连锁店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宿迁市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曹庙加盟店销售的标称江阴咪丝德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米夹心吐司面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四、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乳花生(五香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味花生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南京市江宁区百顺发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侨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花生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淮安市清江浦区松源日本料理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无锡市新吴区硕放惠万里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九、无锡客胜邻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无锡市滨湖区京沪时代百货店销售的淡水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
 
  十一、医药高新区发到家超市泰州广场店销售的标称靖江市靖城园宝食品厂委托丹阳市皇塘镇铭宇食品厂生产的京果(油炸类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二、标称南通市名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蒲小烧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初检机构为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无锡市江阴市华士朋客来快餐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徐州市铜山区柳新供销合作社销售的春桔,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十五、泰州市姜堰区富贵儿餐饮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六、泰州市姜堰区陈家立小吃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七、泰州市姜堰区才平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八、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韩必松蔬菜经营点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九、扬州大良源超市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销售的青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十、扬州市运河佳园农贸市场李连成销售的百合,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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