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市金山区**食品店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40盒皮蛋,在进货时未查验皮蛋的合格证明。随后,有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皮蛋发霉生虫,存在食品质量问题。2022年6月22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待售的67盒上述皮蛋发霉生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市金山区**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号
经营者:**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金山区**********号经营一家中型食品店,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劳防用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化妆品,本经营场所内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40盒皮蛋(商品名:**松花鸭皮蛋;净重量:6枚300克;生产日期:2022年5月1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厂家:瑞昌市**农产品有限公司),单价为9.6元/盒,总金额为2304元,在进货时未查验皮蛋的合格证明。2022年6月19日,有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皮蛋发霉生虫,存在食品质量问题。2022年6月22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待售的67盒上述皮蛋发霉生虫。当事人当场将货架上待售的所有涉案皮蛋下架并销毁处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记录,皮蛋以每盒人民币9.6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进了240盒。检查当日货架上剩余待售皮蛋67盒,标价12元/盒,货值金额80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进货记录、涉案产品销售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2年9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要求听证。经我局复核,决定维持原拟警告的处罚,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适当减轻罚款数额。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结合本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台帐记录,涉案商品为较低风险食品,当事人为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涉案未销售的产品全部下架销毁,不再执行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