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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最低消费额,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临沂一家餐厅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7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就有餐厅因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被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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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就有餐厅因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被警告、罚款!
 
  一起来看看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长春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等,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节约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反食品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菜品制作,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三)合理确定食品菜品的数量、分量;
 
  (四)为消费者按需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
 
  (五)配备公勺、公筷;
 
  (六)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卫生的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误导、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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