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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清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6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全面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清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0日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清理行动方案

为全面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2023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清理行动,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饲料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饲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针对近年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清理。

(一)整治无证生产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取得新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况。如发现以上情况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等。

(二)整治不具备规定条件仍继续生产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虽然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况。如发现以上情况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严格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组织生产。如发现以上情况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整治超范围生产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核对企业取得的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或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中备案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品种。如发现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的情况按照无证生产进行查处;如在生产许可范围内生产,但没有取得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排查长期停产的企业。重点检查停产企业是否具备规定条件。对暂时停产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详细了解企业停产原因,跟踪企业后续生产情况;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整治使用规定以外物质生产的行为。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是否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进行生产。如发现以上情况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整治标签标示不规范的行为。重点检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检查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等。如发现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如发现标签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行动安排

(一)组织部署(6月12-30日)。部署安排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清理行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集中清理(7月1日-8月31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必要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案件、清理一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阶段(9月1日-11月20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将组织对各地集中清理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畜牧兽医、执法协同配合,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保证专项整治清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宣传行动成效。要集中曝光非法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饲料执法抽检、“双随机”检查、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明查暗访等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请于8月31前报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清理情况,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文虹,0791-88863151,517088798@qq.com;厅执法监督处聂文杰,0791-86188535。

附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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