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电商主体商业营销行为,引导电商广告活动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合规指引:
一、电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电商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五、发布电商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八)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九)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