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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江西通报第五批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领域案例4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01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五批13个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4起。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五批13个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4起如下:
 
  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宗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宗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物品、罚款19.4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接群众举报,称宗某某生产销售的物品涉嫌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茅台系列酒1588瓶,各款茅台酒标签25300张。经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7353元,已销售上述茅台系列酒78瓶,违法所得为715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持续做好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谷滩新区同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案
 
  2023年4月,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红谷滩新区同兴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7日,接案件线索,反映红谷滩新区同兴食品商行处有一批涉嫌假冒的茅台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35瓶贵州茅台酒,60瓶茅台1935酒。经鉴定,上述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先后购进了45瓶贵州茅台酒、102瓶茅台1935酒,货值共计29130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贵州茅台酒10瓶,茅台1935酒42瓶,售货款共计8804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增强执法效果严惩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密切行刑衔接,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5月,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万某某在芦溪县辖区内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经查,当事人购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白酒120瓶,货值40000元,销售获利1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在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后,行政机关按照商标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晟鼎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案
 
  2023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晟鼎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33.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章贡区晟鼎烟酒商行货柜上摆放着正品名酒待售,但在货柜后方的卫生间密室内堆放大量知名白酒。经查实,密室内存放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等共计103瓶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11万余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单据,执法人员依法对假冒白酒实施扣押。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假冒白酒,不仅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侵害了相关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白酒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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