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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0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3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持续发力,不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商标侵权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紧盯重点民生领域,持续发力,不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商标侵权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3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昌吉市某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昌吉市某商行负责人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从包某(因生产销售假酒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处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小老窖65件,销售价格为450元/件;以1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大老窖20件,销售价格为480元/件;以26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特领航者5件,销售价格为480元/件;以270元/件的价格购进伊力特“1988”5件,销售价格为540元/件;以600元或800元/件的价格购进五粮液10件,销售价格为3600元/件;共计105件。其中30件伊力小老窖和5件五粮液,用于自己家里办酒席使用,其余70件摆放在店内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为4.845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商品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在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平均价、涉案商品有可能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继续购进并销售,这种行为造成山寨酒水的横行,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2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5月2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依法进行核查。经查,2021年8月1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在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依法查扣五粮液白酒54瓶;洋河海之蓝白酒14瓶;洋河天之蓝白酒21瓶;洋河梦之蓝白酒2瓶;汾酒30年份18瓶、汾酒20年份14瓶;国窖1573白酒15瓶;52度飞天茅台22瓶;伊力牌小老窖150瓶等白酒。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均不是商标权利人公司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某烟酒行售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不仅损害了企业形象,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执法人员在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协同展开调查,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关键词: 监管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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