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省体育局主管,省体育局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省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省林业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省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出口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船舶国籍登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五、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者报废处理审核”“调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审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对动员或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进行重大改造审批”“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主管部门由省委军民融合办调整为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机关同步调整。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主管部门由省人防办调整为省国动办,实施机关同步调整。
六、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人民币图样使用审批”主管部门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实施机关同步调整。将“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主管部门由陕西银保监局调整为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实施机关同步调整。将“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前我省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