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切实提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4〕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等有关要求,省厅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2023版)》进行了修改(因煤炭安全监管相对独立行使监管职权,本次暂未将相关审批事项纳入梳理范畴),形成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2024版)》(以下简称指导手册(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相关许可行使层级
(一)危险化学品方面。一是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等5类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二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等5类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非煤矿山方面。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二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增加备案事项
因行政备案工作由相应层级审批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为规范相关事项运行,《指导手册(2024版)》增加重大危险源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等2项行政备案事项,由相应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指导手册(2024版)》,依法依规开展相应行政审批工作,严防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等问题发生。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严防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发生。
(三)强化审批档案管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制度,申请和审批资料要及时归档,确保有据可查。要加强审批档案借阅管理,严防档案破损、丢失等问题发生。
本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2023版)〉的通知》(黑应急规〔2023〕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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