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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7  来源:通辽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的作用,通辽市市场监管局从2023年全系统查办的违法案件中选出13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的作用,通辽市市场监管局从2023年全系统查办的违法案件中选出13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钱家店镇阳光幼儿园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钱家店镇阳光幼儿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08日,执法人员对钱家店镇阳光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幼儿园从业人员林晓晖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整改,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以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
 
  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进行整改回访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从业人员林晓晖依旧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经查,该幼儿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幼儿园是集体用餐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所以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康普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普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0.34666万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22年9月26日,开发区分局在国家市场总局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编号为NO:22190988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生产的纯葵花籽油(1.8升/桶),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后,检验结果为该批纯葵花籽油的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0464-217《葵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1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CJ10YP23011604R1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
 
  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用油超标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个市场监管人的职责。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通过对该案的查办,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生产主体生产经营行为,震慑了行业同类生产经营主体,起到了净化食品行业生产行为的作用,促进了食品生产环节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通辽市卖油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通辽市卖油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葵花籽油(1.8L/桶)52桶,葵花籽油(5L/桶)22桶;2.没收违法所得0.213846万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23年4月6日,开发区分局在国家市场总局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编号为№:231902432、№:23190243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10月8日生产的葵花籽油(1.8L/桶)、2022年9月12日生产的葵花籽油(5L/桶),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后,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纯葵花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用油超标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是每一个市场监管人的职责。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通过对该案的查办,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生产主体的违法行为,震慑了行业同类生产经营主体。

  案例五

  奈曼旗市场监督局查处大镇谭记海鲜炭烧坊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大镇谭记海鲜炭烧坊结账时账单与菜单价格不一致。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共发现了三种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对该店的菜单进行检查,菜单上显示有“炭烤蒜蓉扇贝12元/个、小扇贝6元/个”,投诉人提供的结账单上显示“炭烤蒜蓉扇贝特大4个,64元”,炭烤蒜蓉扇贝特大的销售价格为16元/个。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该店立即进行了改正并制作了新菜单。
 
  根据调查,该店于2023年1月开始销售大的炭烤蒜蓉扇贝,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共销售了15个,货值金额240元。
 
  二、该店在店内销售植物性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在店内销售植物性冷食类食品的行为。
 
  三、该店在店内销售冷荤以及在美团店铺内销售凉菜,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作,无冷食类食品制作。根据调查,该店线下共销售三种冷荤食品,分别为剁椒皮蛋、鸭肠拌榨菜、柠檬凤爪,剁椒皮蛋销售金额为570元、鸭肠拌榨菜销售金额为500元、柠檬凤爪销售金额为780元,销售总额为1850元,违法所得1850元。该店在美团店铺内共销售14种凉菜,于2023年2月16日开始在美团平台上销售凉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该店对上述菜品进行了下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共销售了1份毛豆、2份韩式拌板筋以及1份拍黄瓜,销售金额分别为8元、36元以及12元,销售总额为56元,违法所得56元,违法所得总计为1906元。
 
  2023年6月26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大镇谭记海鲜炭烧坊(经营者付志红)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06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镇李氏卧龙餐饮快车入网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奈曼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大镇李氏卧龙餐饮快车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通过美团外卖制售凉拌油豆皮等冷食类食品,请求我局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凉菜经营项目,但在该店选餐区及手机美团平台里经营凉菜,有涉嫌入网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经对经营者李起会询问,李起会称其从2022年5月份开始在店内及美团外卖上经营凉菜,误以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能够经营凉菜,不知道凉菜还需要单独许可,所以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后就没有再单独对凉菜项目进行申请。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其店内电脑及美团后台都无法调取2022年5-7月份销售记录,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店美团外卖上近30天销售金额。该店店内及美团外卖上共经营有9种凉菜,8月份凉菜总销售金额是1359元。经对当事人李起会询问,该店2022年5-7月份销售金额为1000元,总销售金额为2359元,违法所得2359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该店立即对店内及美团外卖平台所售凉菜进行了下架处理。
 
  2022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大镇李氏卧龙餐饮快车涉嫌入网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奈曼旗大镇李氏卧龙餐饮快车涉嫌入网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在发现违法行为时主动下架超范围经营的食品,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359元,违法所得2359元。
 
  当事人涉嫌入网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奈曼旗市场监管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入网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59元;对当事人入网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罚款5000.00元。

  案例九

  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街基镇四合村岳龙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6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对街基镇四合村岳龙商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过期“新鲜豆皮”13袋;“紫薯花生”7盒;2.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3年7月26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对街基镇四合村岳龙商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过期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开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食品案件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只有加强质量管理和食品的安全监管,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案例十

  科左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甘旗卡客都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长豆角)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科左后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主体)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客都超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 25 日,该局接收到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SPC20221498,该店经营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元)
 
  典型意义:
 
  农药残留问题是这些年监管的重中之重,但是因为蔬菜来源的多样,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违规和滥用农药。非法添加问题主要是指(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的要求多为不得检出,但是目前针对牛羊肉及水产品中兽药的滥用现象依然存在。重金属污染问题主要存在于水产品虾蟹及软体动物中,在养殖过程中养殖环节的不规范或者养殖用水的不卫生导致重金属的富集所致。另外还有食品添加剂的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理化指标问题,问题的发现就是监管部门下一步工作的关键,需要更加严格有效的把控。
 
  案例十一

  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星镇潘家窑村双赢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红星镇潘家窑村双赢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姜粉5袋、麻椒4袋、小麦粉(家用小麦粉)2袋;2.处50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7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红星镇潘家窑村双赢商店经营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属于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对该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同时震慑了一批同类型单位,让执法实实在在落到农村基层。
 
  案例十二

  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鲁镇开源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6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对开鲁县开鲁镇开源生活超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20000元。
 
  2023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鲁县开鲁镇开源超市的荞麦粉、绵白糖进行抽检,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不合格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开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处罚。
 
  案例十三

  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鲁镇民泰批零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3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对开鲁镇民泰批零超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2982元。
 
  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开鲁镇民泰批零超市的生姜等食品进行抽检,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开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七)项进行了处罚。
 
  典型意义:
 
  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监管部门也需要不断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食品经营环节的抽样检测频率,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供  稿| 执法稽查局
 
关键词: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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