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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全省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暨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六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市凉州区某调味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3年11月16日,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某调味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警告,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6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5日,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威市凉州区某调味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调味行库房有瓶身标示信息涉嫌虚假标注的相关商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食品瓶盖上标注的“合格Z2023/07/09? F13:09/9290”字样是其自己用打码机打码标注的虚假生产日期,将已过保质期的酱油瓶原“合格Z2021/08/05J”进行了更改,同时无法提供购进票据、食品合格证明及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都区某肉制品店生产经营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都区某肉制品店生产经营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食品(卤猪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08月11日,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都区某肉制品店加工自制的卤猪嘴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市某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6月12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银市某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4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有关对白银市某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袍排骨炖肉泡菜调味料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调味料制品的生产过程中,购进原料时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也未对其购进的原料入厂检验检测,造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不合格红袍排骨炖肉泡菜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金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卤制酱牛肉案
 
  2023 年 6月5 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卤制酱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金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熟食加工区售卖的自制卤酱牛肉,不能提供原料肉品进货凭证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制作加工卤制酱牛肉时掺夹猪肘子肉当做卤制酱牛肉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显示: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麻圆案
 
  2023年8月24 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麻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中,临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圆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霉菌项目均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和县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散装宽粉条案
 
  2023年8月15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和县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散装宽粉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和县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散装宽粉条进行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民乐县某大药房经营含有药品成分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5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民乐县某大药房经营食品中含有药品成分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产品,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张掖市民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及案件移交,对民乐县某大药房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无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发货票据的情况下,购进“硬三天”“想硬就硬”等食品,在大药房销售。经委托检测检验机构检验,该样品检出西地那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含有药品成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八、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华池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4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池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池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经营场所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冰柜无冷冻食品温度记录、散装食品区的盛放容器上没有标注散装食品标签、没有保健食品专区标识牌、无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冷冻食品温度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以及经营散装食品盛放容器外未粘贴散装食品标签、未设置保健食品专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三、七、十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九、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嘉峪关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饮品制售案
 
  2023年9月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峪关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饮品制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某奶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食品加工操作台上正在使用的哈密瓜果酱等共11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执行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严格,无法提供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饮品制售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十、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定区某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9月14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定区某粉条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0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定西市安定区某粉条加工厂生产的纯马铃薯粉条(细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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