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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专项执法!典型案例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8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实际,加大竞争执法工作力度,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建设,部署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专项行动聚焦网络经济发展新趋势,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民生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聚焦保护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500余起。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实际,加大竞争执法工作力度,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标准建设,部署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专项行动聚焦网络经济发展新趋势,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民生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聚焦保护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500余起。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本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上海啊噗啊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2年12月,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在未经“连花清瘟胶囊”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购物平台网店定制了2000个“莲花清温咖啡”标签,并使用贴有上述“莲花清温咖啡”标签的杯子盛放饮品进行销售,该标签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外包装的布局、颜色、字体相似,极易使消费者将二者混淆,误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近似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鸿运鸿(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5月起,当事人在上海先后开设了11家某品牌餐厅,并在餐厅门口标注了“米其林星级餐厅”“深水埗店,2010年起已连续摘得米其林”字样,且对“米其林星级餐厅”字样形成突出放大宣传,同时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亦将相关餐厅宣传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经查,当事人香港深水埗分店曾经获得的米其林餐厅称号,但上述11家餐厅自开业起至案发从未获得米其林餐厅称号。根据米其林公司的品牌使用说明,米其林指南的评级和奖项是对某一特定团队、特定餐厅在特定时间内表现的认可,连锁餐厅宣传时需要明确说明餐厅分店名、评级和获得评级年份。故不能以某一分店获得的米其林餐厅称号用于其他分店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曾获荣誉的虚假宣传,且根据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中对上述餐厅的评论情况,当事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当事人对未获得米其林认证的餐厅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海荆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9年1月起,当事人开始在各类应用商店上线推广其自行设计开发的APP,主要功能为实现恢复误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消费者在应用商店下载APP并使用数据恢复功能需要注册VIP并进行付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软件原代码鉴定意见,当事人该款软件在华为、应用宝等应用商店上架推广时不具备恢复微信7.0.0及以上版本已删除数据的功能,仅能恢复部分7.0.0以前的微信版本的已删除数据,但当事人仍在应用商店以及APP软件醒目位置以快速聊天记录恢复、快速有效还原丢失数据为卖点,宣称“深度还原”“万能收集数据恢复”等内容,也未在宣传页面或者APP软件的醒目位置备注提示消费者可恢复数据的微信版本。
 
  当事人在其APP不具备恢复微信数据功能情况下,仍以快速聊天记录恢复、快速有效还原丢失数据为卖点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20年11月起,受猪肉价格大幅增长影响,当事人为减少原材料成本,将“白菜猪肉水饺 500g”等19款速冻水饺产品中的猪肉配料含量大幅降低,导致上述产品配料中鸡肉或鸭皮的含量均高于猪肉,猪肉不再是上述水饺馅料配料的主要成分。但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仍在上述19款速冻水饺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醒目字体以“猪肉水饺”作为产品名称,也未在醒目位置备注提示产品主要配料改变,导致消费者对产品配料产生误认。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型号的速冻水饺产品140余万包。
 
  当事人为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利用产品名称对产品性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供稿: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处
 
关键词: 消费者 标准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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