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376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山县贵宾榨坊生产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兴山县贵宾榨坊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3-06-12,规格型号:计量销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JC23000000001938247ZX,经检验,苯并[a]芘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兴山县贵宾榨坊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兴山县贵宾榨坊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炒籽设备没有温度控制器,炒籽温度过高,未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要求。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原料的管理,升级改造炒籽设备,加强菜籽油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