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24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卫健委印发4项2024年版食养指南
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等4项食养指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发展传统食养服务,预防和控制我国人群慢性病发生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成人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成人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儿童青少年肥胖食养指南(2024年版)》《成人慢性肾脏病食养指南(2024年版)》。
食养指南旨在发挥现代营养学和传统食养中西医联合的优势,将食药物质、新食品原料融入合理膳食,针对不同季节、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提供食谱套餐示例和营养健康建议,提升膳食指导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工作中鼓励各级卫生工作者(包括营养指导人员)结合工作需要和患者实际,参考指南指导应用,辅助预防和改善慢性病。鼓励居民参考指南推荐内容,结合自身情况,合理搭配日常膳食,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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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卫生健康委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化了责任主体。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简称食品评估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协助组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负责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平台。
《通知》明确了备案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通知》还明确了备案程序。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在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食品评估中心定期组织协作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备案,并在食品评估中心网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服务平台)公布标准文本;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将问题反馈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或者研究修订、废止相应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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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全国食品安全执法实践,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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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
一是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是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是提高备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一是在已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信息直报,设置专门查询模块,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
《通知》要求,加强事后指导,强化企业标准守安全、促发展作用。
一是强化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是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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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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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场监管总局下达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
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按照《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了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项目共40个,其中,食品领域又8个,分别为小微食品生产企业 HACCP实施指南、明厨亮灶厨房建设技术指南、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数据规范、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操作技术指南、食品集中配送服务规范、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控与生产监督管理通用技术规范。
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快标准制订进度,自计划项目下达之日起,制订项目应在24个月内完成(以报送报批稿时间为准)。
二、项目负责单位尽快组织相关参与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研究制定标准起草工作方案,并在人员、经费、设备条件及相关资源利用等方面提供保障,尽快启动标准起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标准制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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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场监管总局就《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订了保健食品原料人参西洋参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
8、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2月26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消息,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2,2-二甲基-1,3-丙二醇与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间苯二甲酸、1,2-丙二醇、氢化二聚(C18)不饱和脂肪酸、1,6-己二醇和三羟甲基丙烷的聚合物”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物质常温下为淡黄色液体,不溶于水、微溶于丁酮等有机溶剂。欧洲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该物质为涂料基础树脂,具有较好的交联性和耐化学性。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涂层具有较好的附着力和耐腐蚀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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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部级监测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监测”与“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两项。病原微生物监测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包括冷却肉和热鲜肉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猪肉表面和屠宰环境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省级监测重点针对省内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水分监测、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此外,监测计划对省内抽取的屠宰企业数量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强调样品来源要兼顾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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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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