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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给学校提供受污染午餐,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某餐饮管理公司向某市共计9所中小学校提供午餐。2020年9月3日共提供午餐11887份,每份午餐价格为10元。2020年9月4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报案线索,称9月3日就餐结束后,多所学校多名学生出现了腹痛、腹泻症状而被紧急送医。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调查,发现某餐饮管理公司在上述学校午餐的存储、加工、配送过程中,存在员工裸手取食烹煮食物、未及时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传菜过程中食物堆叠、常温供餐时间过长等违规操作情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四起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某餐饮管理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给学校提供受污染午餐,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某餐饮管理公司向某市共计9所中小学校提供午餐。2020年9月3日共提供午餐11887份,每份午餐价格为10元。2020年9月4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报案线索,称9月3日就餐结束后,多所学校多名学生出现了腹痛、腹泻症状而被紧急送医。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调查,发现某餐饮管理公司在上述学校午餐的存储、加工、配送过程中,存在员工裸手取食烹煮食物、未及时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传菜过程中食物堆叠、常温供餐时间过长等违规操作情形。经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讨论分析认定,本案中涉及食用某餐饮管理公司配餐导致感染的中小学生共计18人,类似病症是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导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经法定程序调查后,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某餐饮管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901920元。某餐饮管理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发后立即对某餐饮管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了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同时调取了生产经营中的操作监控视频,查明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存储、加工、配送午餐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情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同时对案涉食品事件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出具了《关于某区学生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结案报告》,对本案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原因及可疑食物污染来源予以查实,得出本次疾病系一起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导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的结论,餐次为9月3日午餐,致病因子是副溶血性弧菌。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配送的午餐为污秽不洁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了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关于中小学生配餐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发家长和公众担忧。本案系一起典型中小学食品安全事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有关政府部门配合下,对涉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储存、配送等各环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对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行为坚决说“不”。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能,推动形成各方履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守护中小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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