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工作,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以初步筛查食品安全风险为目的的食品快检以及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第四条 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物质、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的快速检测。
食品快检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散装即食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
第五条 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第六条 采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收取检测费和其他费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时,应将快检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且规范经费使用。
第七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筛查需要配备适宜的食品快检室、快检车等食品快检设施和快检箱、快检仪等食品快检产品。
第八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监督、负责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快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制定
第九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食品快检工作,开展食品快检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食品快检计划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食品快检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快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项目和批次数量等;
(二)快检的环节、方法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四)节日、应季消费量大的;
(五)重大活动保障;
(六)其他需要作为食品安全初步筛查重点的。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
(一)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
(二)环境污染地区生产的;
(三)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
(四)其他需要作为快检重点的。
第三章 快检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食品快检的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应满足食品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产品、被检样品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食品快检可在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常规检验室、监督检查现场、活动保障现场等场所进行。
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
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六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第十七条 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食品快检应在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所检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结果、检测结论,以及所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批号、被检测单位信息等。
开展食品快检的组织及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快检原始记录,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验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八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按快检方法要求采样、制样,并保存备检样品。食品快检备检样品的保存期应不少于48小时,备检样品的数量应满足重复一次食品快检的需要。
第四章 快检结果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应在快检结论作出后,将食品快检信息录入全省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
不得利用食品快检结果及信息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表明所检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跟进抽样检验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跟进抽样检验中的采样、封样、贮运、记录、复检等应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跟进抽样检验采样,应购买样品。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快检,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快检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确定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应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食品快检工作的机构(包括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的培训教育、检验能力、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委托验证单位,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快检工作开展结果验证。承担验证工作的单位应保证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省局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审核。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再委托开展验证工作,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验证结果显示在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准确性不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食品快检中停止使用、停止采购。
验证结果显示开展快检的单位及其人员操作规范性不够、检验准确性不足的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不再组织其开展食品快检。
第二十五条 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快检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
(二)利用快检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快检,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与安全有关的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检测的行为。
食品快检方法,指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中使用的标准操作方法。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速结果与实验室标准方法检验结果对比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食品快检产品,指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化,包括试剂、试纸、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市监〔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