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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外卖店被罚!只因老板“P图”伪造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5  来源:食安厦门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思明—餐饮经营者用假证在网络平台开外卖店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8万余元。
  “套牌车”你听过
 
  但是“套证店”你听过吗?
 
  近日
 
  思明—餐饮经营者
 
  用假证在网络平台开外卖店
 
  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8万余元
 
  开外卖店竟用“假证”
 
  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莲前所执法人员
 
  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网络巡查时
 
  发现辖区内一家餐饮店
 
  涉嫌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入驻某平台开展外卖活动
 
  执法人员通过该店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证件进行认真辨认,查询比对,判断该许可证的二维码、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均属于伪造。
 
  执法人员迅速启动询问、取证,发现该餐饮店实际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通过使用已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利用“PS”技术将照片上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替换为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后,上传至外卖平台并对外公示。
 
  如何处罚?
 
  该餐饮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并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在外卖平台提供外卖和团购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万余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使用套证、假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属于违法行为
 
  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还存在着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以辖区外卖店较为集中的区域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外卖店公示信息及相关资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加工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严厉查处外卖餐饮脏乱差、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违规入网等行为。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外卖店,向网络订餐平台抄告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启动“置休”机制进行下线处理。问题整改完毕,经执法人员核实确认后,方可重新上线经营。
 
关键词: 餐饮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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