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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1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云南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2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2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JC23000000004947935ZX的永平黄焖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00克/箱的永平黄焖鸡,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永平黄焖鸡15箱,共计18公斤,货值金额1170元,已销售15箱,无库存。当事人已实施产品召回措施,但暂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永平黄焖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整改自查,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永平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切实进行整改,加强产品自检,并对整改后的产品进行送检,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及操作规范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加大自检自查的力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永平黄焖鸡15箱,共计18公斤,货值金额1170元,已销售15箱,无库存。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暂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五)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永平黄焖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能提供《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查验记录》,积极对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主动降低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永平县诚睿商贸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抽样单编号为GJC23000000002954082ZX的单山蘸水(香辣型)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由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400克/袋的单山蘸水(香辣型),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单山蘸水(香辣型)500袋,共计200公斤,货值金额7512元,已销售500袋,无库存。当事人已实施产品召回措施,但暂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单山蘸水(香辣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生产工艺、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12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明市单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控制制度,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原辅料质量的把控,增加原辅料及产品的送检频次,确保后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单山蘸水(香辣型)125袋,共计50公斤,货值金额2225元,已销售113袋,共计45.20公斤,库存12袋,香格里拉市执法人员依法对未销售的12袋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当事人已对销售的产品实施产品召回措施,但暂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五)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单山蘸水(香辣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应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并没收不合格单山蘸水(香辣型)12袋的行政处罚。
 
  2.德钦县天天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全面清理库存食品;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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