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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考试题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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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考试题库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考试题库(简答)
(食品安全法部分)
1、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哪些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答:(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3、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分工?
答: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哪个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家标准编号由哪个部门提供?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6、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如何组织生产?
答: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7、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8、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答:(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9、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如何管理?
答: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10、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条件如何规定?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何规定?
答: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2、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如何要求?
答: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什么事项?
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4、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如何管理?
答: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15、食品生产者应当如何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答: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能否添加药品?
答: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17、国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如何管理的?
答: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何处置?
答: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0、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2、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4、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5、食品安全法中所称“食品安全”涵义是什么?
答: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部分)
1、你公司的主要产品都有哪些?使用哪些原辅材料和添加剂?
 
2、公司在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上有哪些管理措施?如何保证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行业)标准?
 
3、公司有几名检验员?都经过什么培训?具有什么资质?产品出厂如何落实批批检验?
 
4、公司设定哪些主要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5、企业主要产品的不格率一般在处于什么样的情况?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包括市场退回的过期食品)处置有哪些规定?如何确保不合格产品处置工作落实?
 
6、公司主要产品的标签上都需要标注哪些内容?请举例说明。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承担哪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答: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主动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8、企业落实资质一致性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9、企业严格生产过程中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应抓好哪些工作落实?
答:(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10、企业落实出厂检验主体责任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企业落实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主体责任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12、企业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应着重做好哪些日常基础工作?
答:(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行政许可部分)
1、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应提前多长时间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答:6个月

2、什么情形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答:(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3、被许可人有哪些情形时,监管部门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答:(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4、被许可人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答:(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5、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答:(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2、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进货查验应该记录和查验哪些内容?
答: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3、乳制品包装标签上应标明什么事项?
答: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乳制品出厂检验包括哪些内容?
答: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5、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乳制品生产企业涉嫌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7、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应当如何处置?
答: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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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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