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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这边有一家企业是生产销售银耳的(有生产许可证)。他有一款干银耳产品(鲜银耳烘干)的执行标准是NY/T 834-2004 银耳,工艺流程也符合这个标准中对于朵形银耳的规定。但同时他也符合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中的干制食用菌制品。请问他更应该适用哪个标准呢?我们判定他是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是应该以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为准吗?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加工工艺及产品技术要求等,自助选择适宜的产品执行标准;《GB 709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不管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标准,企业都必须符合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