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饮料20大类食品951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豆制品、方便食品、酒类和食用农产品等8大类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店销售的、标称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椒鸡(酱卤肉制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安阳市殷都区中医院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餐盘),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中牟府前路店销售的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滑县道口安安鲜菜干调粮油商行销售的尖椒,其中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义马市千秋鑫鑫海鲜店销售的生鱼(黑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许昌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学院店销售的回鱼(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中牟县刘集镇花园蛋糕店销售的枣糕、鸡蛋糕、纸杯蛋糕,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静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扶沟县豫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开胃鸡筋(调味面制品),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扶沟县豫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获嘉县天天惠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新乡市任阿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嗨皮千张(香辣味)(豆制品),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乡市任阿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依据提出异议。经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华夏路分公司销售的西瓜子(优选话梅味),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鼓楼区迈乐超市销售的、标称新乡市金宏泰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花生酱(半固态调味料),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新乡市金宏泰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信阳市浉河区亚兴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劲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梅果酒、桃子果酒,其中酒精度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五、微生物污染问题与其他指标问题
(一)兰考县谷营镇张亮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清丰县桥香缘小吃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鹤壁市淇滨区农小锅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兰考县谷营乡户大姐土豆粉连锁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台前县豫台小苍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鹤壁市淇滨区查理市井烤肉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