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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3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专家评选,确定了涉及食品安全、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商标等主要监管领域的典型案例。现公布第二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专家评选,确定了涉及食品安全、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商标等主要监管领域的典型案例。现公布第二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苏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2年6月,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苏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中下旬销售椒麻脆肠、老坛冬菜香笋、爽口木耳、椒麻乌鸡爪四类冷食类食品,总货值共计70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四种冷食类食品为预包装食品,由当事人总公司统一配送,当事人仅在专门的操作台将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等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3规定。当事人亦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进货凭证,索证索票齐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现场检查后立即下架相关产品。另,当事人已经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增加冷食类制售项目。综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案后,虎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指导其依法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体现法律刚性与民生温度之间的平衡。
 
  案例三

  昆山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减轻处罚案
 
  2023年2月,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有限公司在抖音店铺销售的两款普通食品益生菌,网页上有“增强免疫力”“提高自护力、支持呼吸道病原体的免疫防御、有利于抵抗感染、吞食更多有害菌、更可调节免疫系统,有助于呼吸健康、补充Bi-07可减少3至5岁儿童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发生率和持续时间”“靶向瘦腰”等相关宣传。案涉两款产品均于2023年2月上架销售。违法产品页面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材料,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性较小,且已整改完毕,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案后,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企业制定针对性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制度和管理流程。经过指导,该企业对自身进行了“全面体检”,设置“合规专员”岗位负责广告合规审查,强化广告内部审查管理,尊法守法意识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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