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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0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尽快统一和完善公司登记注册规则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4〕1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提出的《关于尽快统一和完善公司登记注册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齐秀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统一和完善公司登记注册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经营主体,此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快制定《公司法》配套实施办法,统一和完善公司登记注册规则,对营造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公司法》修订重点,正是我们此次完善公司登记注册规则的工作重点。此次《公司法》修订坚持守正创新,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要求《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要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要及时要求公司进行调整。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大中小型各类企业、地方登记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下称《规定》),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规定》设置了三年过渡期,便利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股份有限公司缴足股款。明确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规定》明确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的具体情形。《规定》同时强化了公司信息公示强性约束,提高公司出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通过社会监督推动股东依法出资。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会议指出,完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是落实新修订公司法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要稳妥推进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等政策落地,指导公司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同时,为了做好《公司法》的配套实施,规范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更高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组织起草《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定名)》(下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多次组织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专题论证分析,面向各类企业、中介机构、商会协会及登记一线人员进行座谈研讨,并实地开展调研,旨在稳妥处理存量公司新旧法适用问题,确保公司法关于登记管理制度各项举措落实落细。《办法》主要明确了公司登记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强化了登记规范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作用,明确了公司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快推动《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的落地实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注册规范,为公司登记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服务,推动服务公司制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2日

 
关键词: 市场监管 登记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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