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并归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已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各食用植物油散装发货和承运单位等应严格对照执行,特别是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餐饮单位、食堂和运输企业等,应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现将相关内容提示如下: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植物油的散装运输,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和作为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植物原油。
散装运输是指“采用船舱、油罐、集装箱液袋、大容量油桶等容器盛装的食用植物油,通过公路、水路、铁路等方式进行运输”,油罐包括罐式车辆罐体和罐式集装箱,大容量油桶不包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油桶。
关于散装运输容器基本要求
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
运输容器及附属器具材料应符合食品接触用材料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集装箱液袋不能重复使用。
关于散装运输容器管理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先将容器内的残留物清除干净,并对容器进行擦拭等清理。
01
运输某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后,再运输另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
02
运输低等级食用植物油后,再运输同品种高等级食用植物油。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先将容器内的残留物清除干净,并对容器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容器内壁应无明水、无残留物、无异味。
01
运输植物原油后,再运输食用植物油;
02
运输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后,再运输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
03
运输其他食品后,再运输食用植物油。
关于散装运输作业要求
装油前,发货方和承运方应同时在现场核查,确认容器标识、卫生状况等符合要求并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方可进行装油作业。
装油和卸油环境应整洁,均应采用专用输油管道,并在必要条件下对输油管道进行冲洗和吹扫作业。
装油完毕后对运输容器进行铅封(含电子铅封),铅封应确保只有破坏铅封才能取到油。
发货方对发货的食用植物油、接收方对卸出的食用植物油均应进行留样封存,以备产品质量追溯之用。
承运方应防止运输过程中食用植物油受到污染,且携带由发货方按规定出具的随行文件(含电子文件),并与运输的食用植物油同时到达目的地。
关于散装运输记录要求
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稿源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