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服务发展、民生福祉深入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九
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从事标准化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案
案情
2025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生粉、使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67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多批次生粉(生产日期:2024年6月15日、2024年6月23日、2024年7月8日)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生粉货值金额合计3600元,违法所得为144元。此外,当事人在涉案商品上未经核准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仅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生产行为,还强化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与质量控制,从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
案例十
广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生产、销售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1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健康管理中心生产、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2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制售的“Yso Majic”咖啡固体饮料等34种减肥产品,经广州质检院检验,全部检出西布曲明成分,部分检出酚酞成分。西布曲明及酚酞均不属于原料药、亦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或酚酞等成分,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点评
西布曲明属于我国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该案件的查处,有力警示了美容美体商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