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2025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工信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公布
6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正草案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方面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修正草案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草案还明确了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其中规定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草案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草案还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是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修正草案明确,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取得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从事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2、七部门印发《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6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赋能食品工业发展。
《方案》提出,到2027年,重点食品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均达到75%,培育10家以上智能工厂,建设5个以上高标准数字化园区,打造百个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培育一批高水平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形成一系列先进适用数字化解决方案。到2030年,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基本实现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工业数字产业集群。
围绕发展目标,《方案》部署实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产业提质升级、筑基聚力赋能4大行动,并细化为18项具体措施,对乳制品制造、酿酒、精制茶制造等细分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因业施策、一企一策,推动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
3、注册证书“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常见问题及解答(第二批)
6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注册证书“无有效期、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换证常见问题及解答(第二批)。
涉及4个方面的问题,如下:
1.删除无使用依据或卫法监发[2002]51号文附件2的超个数原料后,其他原料日用量是否可以上调,是否支持替换功能,替换的功能只提供功能试验报告是否认可,是否需要提供科学文献支持?
答:《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五、具体要求”规定,注册人按照现行规定调整产品配方(含替换或去除原料)的,按照现行新产品注册要求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技术要求等研发材料,安全性、保健功能、卫生学、稳定性、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等试验报告,论证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
2.使用目录内原料,但功能声称为两个,其中一个与原料目录不同。如果按照法规要求补做了功能试验且结果为阳性,通过换证申报,能保留两个功能吗,会不会被要求转备案?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据此,功能声称与原料目录不一致、科学依据符合要求的,依法应当注册,允许保留两个功能。随着注册数据逐渐累积,原料目录的功能声称拓展后,产品将纳入备案范围。
3.同一产品的功能、毒理验证分别采用不同的日摄入量试验设计,且功能试验设计的日摄入量低于毒理试验。据此,产品拟定的每日食用量为范围值,例如:2-4粒/日。是否可行?
答:保健食品功能、毒理评价试验为验证试验,并非确定产品推荐摄入量的唯一依据。申请人应综合考虑配方各原料与配伍的用量设计理论、科学文献依据和食用获益比,制定明确、最优的推荐食用量,不宜以范围值标示。
4.产品原注册工艺是企业购进原料自行生产提取物,通过换证是否可以将原料变更为提取物?
答:《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等文件规定,产品配方原料及其用量等内容不得变更。但现行规定、强制性标准等发生改变,导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内容不再符合要求的除外;变更注册申请事项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实质性改变,或不能充分证明变更申请事项合理性的,审评结论为“建议不予注册”。《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实际生产和监管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包括生产许可情况、完整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技术要求、结论性意见等内容的产品换证意见。
据此,换证申请的配方应当是省级局审核确认的、实际生产执行的配方。除现行规定、强制性标准等发生改变,导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内容不再符合要求的情形外,产品配方原料及其用量等内容不得变更,不可以通过换证将原料变更为提取物。
4、市场监管总局等两部委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
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联合公告,将那非类、拉非类两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这一举措旨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那非类、拉非类物质是指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及其衍生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代表药物包括西地那非(俗称“伟哥”)、他达拉非等。部分不法商家将其掺入酒类、压片糖果、咖啡等食品中,以“功能性食品”名义宣称具有“抗疲劳”“补肾壮阳”等功效,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的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宣称具有特殊功效的食品,如发现可疑食品,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5、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食品掺杂掺假检验方法研发“揭榜挂帅”新模式
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揭榜挂帅”工作方案》,以创新机制带动全社会研发优势力量,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揭榜挂帅”工作将紧密围绕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难点,特别是对消费者健康危害性大、检验难度高的掺杂掺假物质及难以判定的非法添加行为,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食品检验方法。申报主体不受地域、单位、专业限制,鼓励跨学科团队协作研发。市场监管总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和验证。成功研发的检验方法将在成果转化方面获得优先支持,及时应用于监管实际。
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市场的日益多元化,一些不法商家为追求利益,采用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实施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本方案的推出,是市场监管总局应对上述问题采取的重要举措。
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的创新发展,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打击食品掺杂掺假违法行为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6、市场监管总局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
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近年来,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激增,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近期,总局组织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认定了执法检验方法、组织专家出具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中比沙可啶环丙甲酰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食品中非法添加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食品中比沙可啶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可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7、《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近期,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的《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GB/T 22250—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绿原酸是一类广泛存在于杜仲叶、金银花和菊花等植物中的天然酚类化合物,现有研究表明其具备一定的抗菌、抗炎和抗氧化等生物活性,常用于具有清咽润喉、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抗氧化等功能的保健食品中。
为进一步提升绿原酸类保健食品的检测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该标准在充分结合行业监管需求和检测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围绕适用范围、样品处理、色谱条件等关键技术内容进行优化,重点完善了绿原酸在不同剂型保健食品中的定量检测方法,将有效提升检测准确性与方法科学性。
8、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公布
6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印发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名单包括云南小粒咖啡、西湖龙井茶等39个重点培育对象,涵盖乳制品制造、饮料制造、酿酒工业、精制茶制造等食品工业主要门类,分布于我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国食品工业重要发展载体和关键增长引擎。本次发布的重点培育名单充分考虑到各地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基础、现实规模、成长潜力等因素,兼顾当地风土人情、历史积淀、饮食习惯、文化传承等重要元素,同时也注重考察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前瞻布局、顶层设计、整体推动、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效,不仅充分体现了我国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成果,还能指导各地深入挖掘特色优势食品资源,打造“百亿龙头、千亿集群、万亿产业”的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格局。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优先级,营造“百花齐放”的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格局。
9、工信部等三部门:开展2025“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
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5“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25“吃货季”食品提质扩需工作。
活动时间为2025年6月—12月,活动安排含“数智筑基·激发新动能”“食玩共生·培育新场景”“双向赋能·共筑新生态”等三大部分,包括办好“吃货季”启动系列活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打造企业特色休闲空间、开发“网红”地方特色食品、推动“新生代”产品创新开发等八项具体举措。
“数智筑基·激发新动能”活动旨在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食品工业深度融合,举办系列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活动,培育食品工业产品创新创造力、品牌价值塑造力和行业“食”尚引领力。具体举措包括办好“吃货季”启动系列活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打造食品消费新场景新热潮等。
“食玩共生·培育新场景”活动旨在深化食品工业与休闲产业融合发展,打破生产与消费边界,促进食品工业创新,提升地方品牌和文化影响力。具体举措包括打造企业特色休闲空间,开发“网红”地方特色食品,拓展城市美食圈消费新场景等。
“双向赋能·共筑新生态”活动旨在推动食品工业与餐饮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双向赋能,推动市场扩展和可持续发展,构建美味健康、安全高效的食品供应和餐饮服务体系。具体举措包括推动“新生代”产品创新开发,打造“新标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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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关总署: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
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40号公告,在持续开展针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长期国际监测和中方独立取样监测且结果未见异常,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原则,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方决定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除外。
二、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等相关规定。已暂停进口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在华注册,获得注册之日起生产的水产品方可输华;对于食用水生动物,其养殖、包装企业也应当重新申请在华注册,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方可开展输华贸易。
三、日本水产品进口申报时,应提交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区证明。
四、海关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或日方未能有效履行官方监管责任,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我国民众的健康安全。
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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