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食品安全动态 >> 答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

答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的咨询。
   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老师,请问一年内累计三次,是指一年内已经处罚了二次,第三次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年已经处罚了三次,第四次再次发现违法行为后,才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答:
 
  您好。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在第三次行政处罚时一并作出。具体方式可与第三次行政处罚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做出。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