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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监规〔2025〕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20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告》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公告》;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一)“内部举报人”

“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1.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相关知情人:是指自举报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游供货主体的从业人员、下游销售主体的从业人员;为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外卖配送、房屋租赁、仓储、虫害杀灭、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电子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服务的主体的从业人员。

(二)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

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时或者案件办理时,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还应当配合提供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认定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处理举报时,同步认定是否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声称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举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的,可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处理举报时加以调查。

对举报人逾期未提供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认定相关材料,且因保密等需要,在处理举报时无法调查清楚的,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进行奖励。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给予奖励时,应当一并告知认定情况。

二、依法实施举报奖励

(一)公示举报奖励规定,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

举报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邀请内部举报人协助调查的,应当征得其笔录签字、书面声明等方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奖励

处理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相关事项调查终结,查证举报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条件和程序等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监规〔2023〕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

内部举报人举报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7.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7500元的,给予7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4.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500元的,给予45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给予15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7500元、4500元、1500元。

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三、内部举报人保护和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举报人身份信息知悉范围,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对内部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其作为从重情节,在处罚裁量时结合其他情节一并综合考虑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

企业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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