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8日起,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正式实施。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二、食品添加剂的作用
1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合法使用添加剂的标准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相关国家标准,按规定的品种、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且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请食品进口商及时了解食品国家安全最新标准,进口食品前先自行核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规性,避免不合格进口带来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四、最新标准的变化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主要变化如下:
01
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修订
GB 2760-2014(旧标准):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GB 2760-2024(新标准):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包含营养强化剂的内容。
02
删除部分品种
经过产业调查和风险评估,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物质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03
调整范围和用量
罐头类食品:不得再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
食醋:不得使用冰乙酸。
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蒸馏酒: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仅在腌渍蔬菜中允许使用,且最大使用量由1.0g/kg调整为0.3g/kg。
04
甜味剂混用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05
食品加工助剂使用变化
过氧化氢:限定其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加工、油脂加工、海藻加工等特定工艺。
β-环状糊精:禁止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
其他禁用助剂: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等加工助剂被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06
分类系统调整
新增食品类别:如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等。
删除食品类别:如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
07
其他修订
查询方式:修改了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将旧标准中表A.3的内容整合到表A.1和表A.2中,再将表A.2的内容合并入表A.1,废除了旧标准先查表A.2再查表A.1和表A.3的复杂步骤。
带入原则:修订了食品添加剂在配料中的带入原则,明确添加剂需在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而非在原料中。
食品用香料:删除了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等香料品种的使用规定。
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升级,旨在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同时适应食品工业技术发展的新需求。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黄埔新港海关